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林地面臨徵收?3方面瞭解怎樣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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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如冉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林地是農村集體土地中重要的組成部分,為了生態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對林地、林木予以徵收。但在徵收過程中,林地該如何得到補償,許多被徵收人可能就不像對耕地、宅基地的補償那樣清楚了。本文,在明律師事務所的李順華律師團隊就將針對土地徵收過程中,對林地的性質、權屬、補償該如何確認的問題做一個詳細解答。

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林地面臨徵收?3方面瞭解怎樣補償!

一、林地的屬性:農用地

想要獲得合法合理的補償,首先需要了解林地的性質。

根據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4條的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從以上條文規定中可以看出,《土地管理法》中明確將林地歸入農用地範疇。因此,對於林地的徵收和補償都要按照對農用地的法定程序和政策規定來實施。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林地屬於農用地,但並不屬於耕地,在具體的補償過程中需要區分對待,不能簡單套用。

二、如何確定林地的權屬?

在土地徵收過程中,林地權屬是確定被徵收人是否具備補償資格的重要審查條件之一。

根據《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六條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授權林業部依法頒發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第十條:“處理林權爭議時,林木、林地權屬憑證記載的四至清楚的,應當以四至為準;四至不清楚的,應當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由當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確定其權屬。”

因此,林地權屬的確定主要是以有權機關頒發的林權證為準,同時還可以遵循尊重歷史和現實情況,遵循有利於安定團結,有利於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於群眾的生產生活等原則進行具體的審查。

三、林地該如何補償?

新修訂的《森林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為了生態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徵收、徵用林地、林木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48條規定,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徵收林地需要給予公平合理的經濟補償是毋庸置疑的。其中,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這一部分補償款歸林地所有者(承包人)所有,具體的補償標準一般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對於林地的徵收,地上附著物即林木部分的補償無疑十分值得關注。不同種類的林木有著不同的經濟價值。

根據農村徵地的一般操作經驗,若對林木的補償價值無法經協商達成一致,被徵收人又不認可補償安置方案所給出的“一刀切”的補償標準,被徵收人有權主張委託評估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來解決這方面的爭議。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任何行政機關都無權強制清除林地上的林木。這一行為的法律性質和違法強拆相同。只有經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才能對林地實施強制推平、清理的措施。

最後,在明律師想要提醒廣大被徵收人,對農村集體土地上林地的徵收同樣需要公平合理的補償。雖然我國對於其補償沒有單獨的法規規定,但是具體的補償方式及標準可以參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來實施。其中,被徵收人需要明確林地的性質及權屬情況,以便及時審查是否有得到合理的補償。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的徵地拆遷律師為您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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