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百科技IPO信披違規終落定 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均遭證監會處罰

因招股書中涉及比克動力的信披存在違規之處,證監會對已在科創板上市的容百科技採取1年內不接受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相關文件的行政監管措施;與此同時,證監會還對容百科技IPO主要中介機構中信證券、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相關人員採取了相應的行政監管措施。


本刊記者 吳加倫/文


4月10日,證監會發布監管措施決定公告,對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容百科技”)採取1年內不接受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相關文件的行政監管措施。據瞭解,此次遭到監管處罰的原因在於,容百科技在申請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招股說明書中涉及比克動力的信息披露存在問題。


具體來看,容百科技信披問題主要集中於以下兩方面:第一,容百科技於2019年7月1日起將比克動力信用額度調整為0,但招股說明書(簽署日為7月16日)中未披露該事項並充分提示風險。


第二,容百科技未披露比克動力“回款”的實質為以自身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償還逾期應收賬款。根據招股說明書的披露,“截至2019年6月25日,比克動力通過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及電匯合計回款金額為10561.62萬元,回款比例約為49%”。上述還款中,比克動力開具的商業承兌匯票總計7002.84萬元,佔總回款的66.30%,但容百科技未披露回款是以自身開具的商業承兌匯票為主的事實。


IPO信披違規上市後仍遭處罰

此前,公眾號“天下公司”曾於2020年2月25日發表《科創板上市後首份行政監管函落地》一文,對容百科技風險信息披露提出兩點質疑。其一,截至2019年6月末、2019年9月末,容百科技對比克動力(包括鄭州比克電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比克動力電池有限公司)應收賬款中分別有84.19%、96.05%處於逾期狀態,且在7月1日至10月29日三季報披露前,比克動力還款額均僅佔6月末、9月末應收賬款賬面餘額的0.90%,公司對其授信額度自7月1日起下調為0。


然而,在7月16日簽署的招股書中,容百科技對比克動力應收賬款存在重大風險並未提及,在9月底之後應收賬款逾期超95%仍未透露相關信息。容百科技在招股書中表示,2019年年初至2019年6月30日,比克動力通過電匯與票據方式對公司的合計回款金額為1.06億元,回款比例接近50%,同時稱比克動力“保持盈利狀態”、“經營狀況正常”。事實上,容百科技此時應收賬款中已有84.19%處於逾期狀態。


其二,比克動力通過電匯與票據方式對公司的合計回款金額為1.06億元,回款比例已接近50%。看似應收賬款在陸續收回,但其實只是將7002.84萬元的應收款項從應收賬款科目轉到了應收票據科目,營造出正常還款的假象。這裡面還存在一個精巧的文字遊戲,2019年4月,容百科技收到的7000餘萬元的票據是商業承兌匯票,並非銀行承兌票據。


銀行承兌匯票是銀行開具的到期後由銀行無條件兌付;而商業承兌匯票是企業開具的,到期是由企業承兌,兩者壞賬的風險存在本質區別。但容百科技沒有在招股說明書中將“票據”直接指明是商業承兌匯票,這導致大量投資者誤以為是無風險的銀行承兌匯票,低估了壞賬風險。最終,這些商業承兌匯票到期無法承兌,形成鉅額壞賬。對此,容百科技工作人員卻表示,對於投資者個人理解的偏差,公司也沒有辦法避免。


上述對信披問題的兩點質疑,也正是此次行政監管措施決定中所指出的容百科技存在信息披露違規之處,即容百科技未在招股書中充分披露比克動力信用風險大幅增加的情況,以及未披露比克動力“回款”的實質為以自身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償還逾期應收賬款。


此次行政監管措施決定的下發,體現出監管層對科創板企業上市過程中的信息披露問題的高度重視。高質量信息披露作為註冊制運行中最為關鍵的一環,是科創板市場未來健康發展的生命線。此次監管層的嚴格執法傳遞出一個明顯的信號,即告誡其他欲在科創板上市的企業不要抱有任何僥倖心理,瞞報問題終究會遭到處罰。


對中介機構的監管趨嚴

除了上市公司主體之外,本次一同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的還有負責容百科技IPO的中介機構。證監會4月10日還發布了對中信證券保薦代表人高若陽、徐欣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公告顯示,高若陽、徐欣在擔任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保薦代表人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對發行人客戶信用風險、應收賬款回收等情況的核查不充分,違反相關規定,對二人採取監管談話措施。


此外,證監會認為,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倪國君、何林飛在執業中出具的文件中未準確說明比克動力主要回款實質為自身開具的商業承兌匯票的情況,未能關注到容百科技招股說明書中相關內容不準確的情況,違反有關規定,依法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4月10日當天,上交所在其官網披露了6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公告顯示,上交所對光通天下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科創板申報企業前期現場督導項目中發現的保薦代表人、簽字會計師和簽字律師核查工作不到位等問題進行了梳理,並依據相關規則集中實施自律監管。根據現場督導發現的違規事實情況,結合相關主體的違規情節程度,上交所對上述4單項目的保薦機構德邦證券、招商證券、申萬宏源、光大證券,律師事務所北京國楓,會計師事務所中審眾環、北京天圓全出具監管工作函。


在同一天內,證監會和上交所對科創板上市中介機構發出多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體現出監管層對於中介機構監管力度在不斷加強,同時也表明科創板已初步形成了與註冊制相適應的市場主體責任配置,通過規則明確區分中介機構的核查責任和法律責任,以確保在出現問題後能夠有效地處理並進行追究。證券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誠信合規、勤勉盡責是行業發展之基,直接關係到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市場的正常運行。作為資本市場的看門人,中介機構應提高執業水平,營造市場良好生態,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除了實施行政監管措施外,監管層也從法律層面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在新出臺的證券法中,提及“證券公司”逾140次,“證券服務機構”逾20次,且多次提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以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的法律職責。新證券法通過加大違法違規處罰力度,倒逼中介機構提高自律水平。


實際上,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是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的理念和現實要求,是監管層為更好履行審核職責、更有效發揮好審核職能而進行的積極探索,也是落實好科創板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證券發行註冊制、壓嚴壓實中介機構責任、督促保薦機構勤勉盡責的應有之義。


附:容百科技IPO中介機構

容百科技IPO信披違規終落定 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均遭證監會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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