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百科技IPO信披违规终落定 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均遭证监会处罚

因招股书中涉及比克动力的信披存在违规之处,证监会对已在科创板上市的容百科技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管措施;与此同时,证监会还对容百科技IPO主要中介机构中信证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采取了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


本刊记者 吴加伦/文


4月10日,证监会发布监管措施决定公告,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容百科技”)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管措施。据了解,此次遭到监管处罚的原因在于,容百科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说明书中涉及比克动力的信息披露存在问题。


具体来看,容百科技信披问题主要集中于以下两方面:第一,容百科技于2019年7月1日起将比克动力信用额度调整为0,但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为7月16日)中未披露该事项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二,容百科技未披露比克动力“回款”的实质为以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款。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截至2019年6月25日,比克动力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及电汇合计回款金额为10561.62万元,回款比例约为49%”。上述还款中,比克动力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总计7002.84万元,占总回款的66.30%,但容百科技未披露回款是以自身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为主的事实。


IPO信披违规上市后仍遭处罚

此前,公众号“天下公司”曾于2020年2月25日发表《科创板上市后首份行政监管函落地》一文,对容百科技风险信息披露提出两点质疑。其一,截至2019年6月末、2019年9月末,容百科技对比克动力(包括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中分别有84.19%、96.05%处于逾期状态,且在7月1日至10月29日三季报披露前,比克动力还款额均仅占6月末、9月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0.90%,公司对其授信额度自7月1日起下调为0。


然而,在7月16日签署的招股书中,容百科技对比克动力应收账款存在重大风险并未提及,在9月底之后应收账款逾期超95%仍未透露相关信息。容百科技在招股书中表示,2019年年初至2019年6月30日,比克动力通过电汇与票据方式对公司的合计回款金额为1.06亿元,回款比例接近50%,同时称比克动力“保持盈利状态”、“经营状况正常”。事实上,容百科技此时应收账款中已有84.19%处于逾期状态。


其二,比克动力通过电汇与票据方式对公司的合计回款金额为1.06亿元,回款比例已接近50%。看似应收账款在陆续收回,但其实只是将7002.84万元的应收款项从应收账款科目转到了应收票据科目,营造出正常还款的假象。这里面还存在一个精巧的文字游戏,2019年4月,容百科技收到的7000余万元的票据是商业承兑汇票,并非银行承兑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开具的到期后由银行无条件兑付;而商业承兑汇票是企业开具的,到期是由企业承兑,两者坏账的风险存在本质区别。但容百科技没有在招股说明书中将“票据”直接指明是商业承兑汇票,这导致大量投资者误以为是无风险的银行承兑汇票,低估了坏账风险。最终,这些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法承兑,形成巨额坏账。对此,容百科技工作人员却表示,对于投资者个人理解的偏差,公司也没有办法避免。


上述对信披问题的两点质疑,也正是此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中所指出的容百科技存在信息披露违规之处,即容百科技未在招股书中充分披露比克动力信用风险大幅增加的情况,以及未披露比克动力“回款”的实质为以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款。


此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下发,体现出监管层对科创板企业上市过程中的信息披露问题的高度重视。高质量信息披露作为注册制运行中最为关键的一环,是科创板市场未来健康发展的生命线。此次监管层的严格执法传递出一个明显的信号,即告诫其他欲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瞒报问题终究会遭到处罚。


对中介机构的监管趋严

除了上市公司主体之外,本次一同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还有负责容百科技IPO的中介机构。证监会4月10日还发布了对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高若阳、徐欣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公告显示,高若阳、徐欣在担任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违反相关规定,对二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此外,证监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倪国君、何林飞在执业中出具的文件中未准确说明比克动力主要回款实质为自身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情况,未能关注到容百科技招股说明书中相关内容不准确的情况,违反有关规定,依法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4月10日当天,上交所在其官网披露了6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告显示,上交所对光通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科创板申报企业前期现场督导项目中发现的保荐代表人、签字会计师和签字律师核查工作不到位等问题进行了梳理,并依据相关规则集中实施自律监管。根据现场督导发现的违规事实情况,结合相关主体的违规情节程度,上交所对上述4单项目的保荐机构德邦证券、招商证券、申万宏源、光大证券,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众环、北京天圆全出具监管工作函。


在同一天内,证监会和上交所对科创板上市中介机构发出多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体现出监管层对于中介机构监管力度在不断加强,同时也表明科创板已初步形成了与注册制相适应的市场主体责任配置,通过规则明确区分中介机构的核查责任和法律责任,以确保在出现问题后能够有效地处理并进行追究。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合规、勤勉尽责是行业发展之基,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正常运行。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中介机构应提高执业水平,营造市场良好生态,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除了实施行政监管措施外,监管层也从法律层面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在新出台的证券法中,提及“证券公司”逾140次,“证券服务机构”逾20次,且多次提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的法律职责。新证券法通过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倒逼中介机构提高自律水平。


实际上,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是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理念和现实要求,是监管层为更好履行审核职责、更有效发挥好审核职能而进行的积极探索,也是落实好科创板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督促保荐机构勤勉尽责的应有之义。


附:容百科技IPO中介机构

容百科技IPO信披违规终落定 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均遭证监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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