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98種醫保特藥可享受“二次補助”

日前,市醫保局公佈了我市醫療保險特藥管理範圍,並進一步明確特藥支付標準。參保患者按照相關規定,在享受相應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後的個人負擔部分,可享受“二次補助”待遇。

據悉,我市醫療保險特藥管理範圍為:用於治療重大疾病、臨床必需、療效確切、價格昂貴、治療週期較長,用藥人群和用藥指徵明確,適宜藥店或門診供應保障的藥品目錄內(含國家談判藥品)藥品,實行專門的支付和管理政策。具體包括:麥格司他等72種國家談判藥品、利妥昔單抗等26種目錄內常規藥品;其中:託伐普坦、拉帕替尼、重組人干擾素β-1b和氟維司群4種國家談判續約未成功藥品支付有效期截至2020年6月30日。特藥管理範圍依據省局動態調整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具體支付標準為: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使用特藥(除上文所列藥品)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在特藥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門診和在特藥定點零售藥店使用),須先由參保患者個人按5%的比例自付相應的費用後,城鎮職工再按70%比例進行報銷,城鄉居民再按60%比例進行報銷。

特藥費用不設起付標準,不單設最高支付限額,統一計入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參保患者按照特藥管理規定,在享受相應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後的個人負擔部分,可享受“二次補助”待遇,即:參保職工可再享受城鎮職工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待遇,個人負擔部分按20%予以補助;參加我市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人員,按《西安市市級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享受相應補助待遇;參保城鄉居民納入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支付範圍,並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為保障參保患者待遇不降低,參保職工使用咪唑立賓、嗎替麥考酚酯、麥考酚鈉、西羅莫司4種特藥的報銷比例維持不變,即先由參保職工個人按5%的比例自付相應的費用後,再按90%比例進行報銷;參保患者門診使用人凝血因子Ⅷ的,城鎮職工按70%比例進行報銷,城鄉居民按60%比例進行報銷。參保患者因治療所需按規定使用由藥品生產企業或基金會、慈善總會等慈善機構提供無償供藥期間的特藥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再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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