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唐某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一審宣判

12月24日上午,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對被告人唐某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一案進行一審宣判。

宜賓唐某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一審宣判


宜賓唐某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一審宣判

被告人唐某華


被告人唐某華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同案犯已分別依法另處。

審理查明

1998年8月,被告人唐某華刑滿釋放。為確立勢力範圍,樹立非法權威,聚斂錢財,唐某華通過招納員工、吸收小弟等途徑,採用發放工資、獎勵、作案酬金等方式糾集、網羅刑滿釋放人員、前科劣跡人員、社會閒散人員,通過有組織的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唐某華為組織者、領導者;湯泉為重要領導者;李秋平、蔡曉華、徐紅建、李勇、黃剛、王志剛等人為骨幹成員;胡書平、黃志強、胡相雷、宋德詩、龔玉祥、林仃等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犯罪組織以唐某華為首,人數眾多、分工明確、層級分明、紀律嚴明。

唐某華負責決策和指揮整個組織的運轉;

湯泉負責執行唐某華的指示,管理組織成員和維護組織運行;

李秋平、蔡曉華、徐紅建、李勇、黃剛、王志剛等骨幹成員接受唐某華的直接安排或唐某華授意的湯泉的安排,親自實施或指使其他組織成員實施犯罪活動。

該組織通過暴力懲戒、金錢利誘等手段對組織成員進行管控,逐步形成了其便於組織內部“管理”的不成文的規矩和慣例。

該犯罪組織通過實施賭場內入股、放高利貸等非法活動,聚斂錢財;出資經營經濟實體,積聚強大的經濟實力。為擴大勢力範圍、維護組織利益,該犯罪組織暴力打擊競爭對手,剷除障礙,“以黑護商”;並豢養組織成員,“以商養黑”,將所獲收益部分用於支持組織成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在唐某華的組織、領導下,該組織使用槍支、砍刀等兇器,大肆組織實施犯罪活動,其中故意殺人八起、故意傷害二起,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共造成五人死亡、四人次重傷、四人輕傷的嚴重後果。

該組織通過連續公然實施一系列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犯罪行為,打擊競爭對手、排除異己;利用組織威名或強勢地位,隨意插手他人糾紛,在宜賓市翠屏區稱霸一方;公然砍傷人民警察,氣焰囂張,致使多名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遭受犯罪活動的嚴重侵害,造成人民群眾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一審法院根據審理查明的違法犯罪事實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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