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了被告,自己卻沒有有利證據怎麼辦?

春秋訴訟調查


『嘮悟聊侃.我以我感品生活』承蒙邀約。看著題主的所問及其附述。我的感觸是:學會吃一塹長一智。從教訓裡感悟”亡羊補牢猶未為晚”的老話教導端的是王道。在未來的生活中不要在同樣的地方以同樣的缺乏和薄弱再次遭遇被騙。真的不失為人生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心態啊~無論如何我們都應該相信。這個世間總歸還是好人更多一些的吧!什麼是好人?!就是曉得安分守己的人嘛。無論人們的安分守己心是基於道德感更高一籌。還是鑑於敬畏法理的公義之心。難道不是這樣的嗎?!所謂可憐之人必有其可恨之處這話。儘管人們老會感覺它不夠溫馨。但卻又無法漠視它的深刻入骨之點的罷!?如果題主在事前多些法律意識。如果題主有更強的防範風險之心。或許這樣的受害就會能夠倖免。難道不是嗎?!你說。你過於老實。難道老實竟是一種錯嗎?!沒有人能夠說老實是罪過。無論如何我都堅認。老實終歸是無可指責的事情。但最怕人們把老實簡單地理解成沒有保護自己的防人之心。那就謬了。我也老實。並且吃過因為防範心不足而吃虧後。卻把全部的責任栽贓在”老實”上的生活經歷。但我總是事後感悟。老實其實並不就必然會受欺騙。輕信才會。麻痺才會。馬虎大意才會。做老實人辦老實事終歸都是無可置疑的事情。重要的是不要把老實跟愚瞞和缺乏未雨綢繆的防範心理引致的受害硬生生糾結在一起。就像在回答題主的問裡有位”皇家師爺”朋友會把題主找律師之後的感慨憑他的感觸理解成”律師行業不可信”那樣的意味一樣。我便頗有不同的感觸。其實律師行業也是有操守的人在佔主流的。律師也僅僅是一個職業。這個職業裡也是謀生者的一群。就像題主也是為了生活一樣一樣的。許多時候。我們人各之間其實只是缺乏理解和溝通罷了而已。相信世界不乏美好的同時。又要窺見社會的晦澀之一面。誠信處世的同時。又學會防範。基於此。如果說題主的前車之鑑確實已然無法挽回了。那麼總結經驗教訓。並在未來的日子裡前事不忘後事之師不就成為一種歷練和收穫了麼?!祝題主未來的日子裡有所進步。並且不棄”老實”![祈禱][玫瑰][贊]


嘮悟聊齋


通過分清證明責任判斷,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需要通過司法機關判斷,具體分析如下:

證明責任的理解

  • 證明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事實主張,有提出證據並加以證明的責任,如果當事人未能盡到上述責任,則有可能承擔對其主張不利的法律後果。理解證明責任應注意的問題:
  • 1.證明責任是一種不利的後果,這種後果只在作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要件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時才發生作用。
  • 2.真偽不明是證明責任發生的前提。如果作為裁判基礎的事實是確定的,就不會發生承擔證明責任的後果。真偽不明是一種狀態,是指因為當事人沒有證據或有證據但不能證明到使法官能夠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與否的狀態。法官在無法確定作為裁判基礎的事實存在與否的時候,法官就要考慮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由誰來承擔因為該事實不明所帶來的不利後果。
  • 3.法院不是證明責任承擔的主體,證明責任承擔的主體是當事人。而且,在針對單一訴訟請求所涉及的事實時,證明責任還只能由一方當事人承擔,而不可能由雙方當事人同時承擔。
  • 4.證明責任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是由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預先確定的,因此在訴訟中不存在原告與被告之間相互轉移證明責任的問題。例如,在請求返還借貸的訴訟中,關於借貸關係成立事實的證明責任始終都在請求還貸人一方。在法庭上,法官在原告陳述證據後,讓被告陳述證據或對原告證明的反駁並不是證明責任的轉移,只是當事人陳述證據的轉換。
  • 5.應當注意作為一種不利後果的證明責任與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關係。
  • 6.證明責任是一種擬製或假定。擬製或假定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沒有能夠證明時,該事實不存在,並依此讓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但不能證明並不等於該事實就是真的不存在,因此,證明責任規則的適用應當是在法官對所有的證據方法都已經窮盡以後,仍然不能作出該事實的存在與否的判斷時才能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中關於當事人舉證責任承擔的有關規定

  • 證明責任的分配是指案件所涉及的事實由準來負責提供證據。由於法律上關於證明責任的規定過於原則,為了適應司法實踐的要求,《民訴解釋》對證明責任的分配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1)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 (2)主張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 最高人民法院在《證據規定》中對證明責任的分配作了一些具體的說明。主要內容有:
  • 第2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 第5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 第6條:“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 第7條:“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 合同糾紛不涉及證明責任的特殊分配問題,因此,該證明責任的分配不再敘述。

正確區分本罪與經濟合同糾紛的界限

  • 二者之間為罪與非罪的區別,但容易混淆,尤其是行為人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了一定欺詐手段時,難以區分罪與非罪。區分二者的關鍵在於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 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意欲利用合同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的財物,而經濟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只是通過合同進行正常經濟活動從而取得經濟利益。在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時,需要從以下情形判斷:
  • 首先,要考察行為人是否採取了刑法所規定的欺詐手段。凡是使用刑法所規定的欺詐手段的,原則上均應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如利用一方對業務的不熟悉,通過設定技術標準,使本行業的人不可能達到,或者達到該標準需要付出超過合同成本價等,然後索取所謂的“違約金”等。
  • 其次,要綜合考慮其他情節,包括行為前、行為過程中以及行為後的各種情節。例如,對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定金或者保證金,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使用對方當事人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合同簽訂後,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餘貨款的;收到對方貨款後,不按合同規定或雙方約定組織貨源,而是用於冒險投資的;等等。
  • 最後,還應注意的是,刑法規定合同詐騙罪的行為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的,因此,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但在履行過程中產生了非法佔有的目的,進而實施詐騙行為,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反之,在簽訂合同時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但在履行過程中由於某種原因而放棄非法佔有目的,積極全部履行合同義務的,不宜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 作為法律人或者合同當事人方應當清楚,訴訟中不存在原告與被告之間相互轉移證明責任的問題,證明責任由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預先確定。
  • 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由司法機關進行判斷,並不是說,法律人已作判斷然後移送司法機關。


南京徐劍


對你的遭遇深感同情!

針對你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1、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

不論與什麼人,做什麼業務,在未搞清楚裡面的法律關係、法律後果前,不要簽字,即使可能要失去掙錢的機會。對目前的你來說,自己財物、資金的安全比賺錢更重要。建議簽署文件前諮詢律師,有必要有條件的情況下聘請自己的法律顧問。

2、關於你提到的律師答覆。

法律是講究證據的,沒有證據再有理也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至於能否減少損失,的確需要根據合同約定以及實際履行情況來判斷,對於律師的答覆“最多隻能爭取少賠一些”,可以多諮詢幾名律師,並選擇合適的律師代理。對於是否聘請律師,如果有相關出庭經驗,對民訴法有一定了解,對案件涉及的實體法律規定比較熟悉,可以不聘請律師。律師的作用不僅僅是出庭,還有對於證據的把握,能夠在庭審過程中抓住對方證據或者觀點的漏洞,為你爭取利益。

最後,大家出來跑都是為了掙錢,律師也不例外,重點是你自己能不能搞定這件事,或者能不能找到合適的律師。

以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