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高唐法院高效調解婚約財產糾紛案,女方返還男方十萬彩禮及鑽戒

齊魯網·閃電新聞4月16日訊 近日,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速裁團隊調解了一起因彩禮返還引發的婚約財產糾紛案件。

王某與劉某經人介紹相識後確立戀愛關係,交往約一年後雙方訂下婚約,並舉行訂婚儀式,王某向劉某給付彩禮十萬元及鑽戒一枚,劉某返還一萬元。其後,雙方因瑣事發生矛盾,產生隔閡。之後,王某開始與劉某協商解除婚約及返還彩禮事宜,但劉某對此事一直推脫。

因協商未果,王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劉某返還彩禮及訂婚鑽戒。該院受理案件後,承辦法官在認真聽取雙方對彩禮返還問題的陳述及意見後,本著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的原則,分別向雙方當事人釋明法律的相關規定,引導雙方心平氣和、換位思考。經過法官的耐心調解,最大程度消除了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情緒,最終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劉某返還王某彩禮及訂婚戒指。至此,這起因婚約財產引起的糾紛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法官說法:

彩禮是我國自古以來的婚嫁風俗,但因給付彩禮而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彩禮是以雙方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戀愛中,男女雙方給付彩禮,目的是為了締結婚姻,若最終未能締結婚姻或締結後又因矛盾糾紛導致婚姻關係無法持續的,彩禮的處置就成了男女雙方關注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該案屬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形,依法應當返還彩禮。

閃電新聞記者 馮尚尚 通訊員 王希玉 趙衍靜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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