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涉嫌性侵養女案的“是是非非”和法律分析


高管涉嫌性侵养女案的“是是非非”和法律分析

法律的生命

在于证据


全文3474字 | 推荐阅读21分钟

口感:老白干


高管涉嫌性侵养女案的“是是非非”和法律分析


近日,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养女四年的事件被媒体曝光,很快就登上了各大热搜榜。在媒体的推动下,山东警方很快发布案情通报。


高管涉嫌性侵养女案的“是是非非”和法律分析


结合《南风窗》报道和烟台警方发布的案情通报可以看出,此案历经一年多,立案后撤案又再立案,可谓一波三折,引发了媒体的极大关注,引起关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事件本身。涉嫌性侵未成年少女,这样的标题一放上来,就能带来很大阅读量。


其次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据报道,鲍某某系山东杰瑞集团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中兴通讯公司独立董事,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法治企业研究院兼职研究员(目前均已解聘)。同时他还是一名律师,而且持有中美两国律师执业证。这样显赫的身份,自然吸人眼球。


高管涉嫌性侵养女案的“是是非非”和法律分析


再次是鲍某某与报案人李某某的关系。据媒体报道,李某某生母比较迷信,认为李某某从小一直不顺,认为寻一养父母可以冲灾,遂通过网友介绍将李某某“送养”给鲍某某,也就是说,鲍某某是李某某的养父。养父虽然不是亲生父亲,但养父性侵养女,这样的事件严重违背伦理道德,为老百姓朴素的人伦观念所不容,必然引发关注。


最后是报案人李某某描述的情节。据《南风窗》报道,李某某声称,其不仅遭受鲍某某性侵,还让她看未成年人题材色情影片,不让她上学,给她洗脑称“别的父母与孩子都是这样做”,这样的情节发人发指,让人义愤填膺。


愤怒归愤怒,无数的案例和经验告诉我们,法律的生命在于证据。对一个人的审判,应该建立在犯罪事实的基础之上,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存在偏差的情况并不少见。公众看报道当然地认为鲍某某犯了罪,而且罪大恶极不可饶恕。但法律怎么说,真相到底如何,目前还不好定论。


就本案而言,鲍某某应该是没有承认性侵事实,否则鲍某某不可能不被刑事拘留,而是一直被取保候审。而李某某坚称被鲍某某性侵多年,一直在不断控告。两种说法完全对立,但就真相而言,不外乎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李某某所言属实,养父鲍某某从2016年开始确实对她实施了性侵等行为。


据《南风窗》报道,李某某自称从2016年开始就受到了养父鲍某某的性侵,被逼看各种色情视频。如果李某某此言属实,鲍某某构成强奸罪没有任何问题。法律规定,性侵未成年人要从严惩治,一旦鲍某某罪名成立,他会受到刑法的严厉惩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性侵案件特别是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由于被害主体特殊、作案隐蔽性强、证据收集延迟,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多呈无罪证据与有罪证据“一对一”状态,客观证据较少,直接证据难以取得,完整的证据链条难以构建,导致在事实真相的认定的存在一定困难。


具体到本起事件,如果鲍某某打死都不认罪,如果又没有其他客观证据,那就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就没办法给他定罪。到最后,最坏的结果就是这个案件会变成一个“罗生门”。


山东警方立案后又撤案,时隔一年后再次立案,虽然鲍某某身份显赫,有一定社会地位,可能存在他利用社会关系干扰警察侦查的行为,但笔者认为,性侵未成年人这样敏感的案件,警方不太可能敢徇私撤案。如果鲍某某真的有关系,就不可能撤案后再被立案,更大的可能是证据方面的原因。


第二种情况:李某某所言虚假,鲍某某并没有对其实施性侵,李某某基于某种原因说谎。


这种假设有点残忍,可能不被这两天网络上的主流情绪所接受,甚至会被攻击。


在这里,笔者只是对于事件可能存在的各种可能性进行法律上的分析,并没有任何为鲍某某开脱之意。作为法律人,在没有看到证据之前有理由怀疑一切未曾定论的说法。


笔者任检察官时办理的一些强奸控告案件中,也确实碰到过女性在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后,又基于某种目的和原因,报警称自己被男方强暴的情况。


不过本案这种情况存在的可能性较小,李某某是未年人,涉世未深、处世单纯,不大可能去陷害对自己有养育之恩的养父。


高管涉嫌性侵养女案的“是是非非”和法律分析


第三种情况:李某某所言半真半假,与鲍某某发生性关系属实,但并非受到鲍某某的胁迫,而是双方自愿发生。


这里还要再细分两种情况来分析:


第一,如果李某某与鲍某某发生性关系时不满十四周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便女方是自愿的,也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通常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是非辨别的能力,不理解性行为的含义与后果,也缺乏抗拒能力,因此不论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发生性交,即构成强奸罪。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可谓是对幼女实施了特殊的保护。


根据《南风窗》报道,李某某自述她第一次被性侵时刚满十四周岁,所以上述情况不存在。


第二,如果李某某与鲍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已过十四周岁,且是自愿与鲍某某发生的。


说实话,笔者最初看到此起事件的报道时,总是有种奇怪的感觉,感觉报道语焉不详,表述不清。


鲍某某在4月9日接受一家媒体采访时称,自己不会触犯法律底线,并称“事情并不是像她说的那样,事情说来话长,但我和她从来没有以养父母的关系相处”。


鲍某某的这句话值得推敲,真假暂且不论,他并没有直接断然否定与李某某之间发生过性行为,更像是辩解。鲍某某与李某某单独共一室好几年,如果真如鲍某某所言,他与李某某并不是表面上的养父养女关系,那会是什么关系呢?这种说法让人感觉意味深长,不得不去多想。


报道中还称,“鲍某某在警方的促使下于2019年6月给李某某写了一份保证书,称她为现在的女儿,未来的妻子”。如果报道属实,鲍某某的这种做法更加让人感觉双方关系不正常。


那么大胆假设一下,这是不是一个成年男子与未成年少女之间的恋爱呢?如果这种假设成立,似乎就可以解释,烟台警方为何立案后又撤案,为何不将鲍某某刑事拘留。


当然,假设永远是假设。这里我们并不是探究假设能否成立,而是重点对假设出来的情况作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某年满十四周岁,如果自愿与鲍某某发生性行为,好像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但是各位不要忘了,还有一条司法解释不容忽视。


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首先,鲍某某是否对李某某负有特殊职责?新闻里提到鲍某某”养父“身份,从双方的年龄及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鲍某某与李某某是不能成立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的。但是笔者认为,法律意义上收养关系成立与否,并不妨碍鲍某某基于李某某生母的托付对未成年的李某某具有抚养、教育、监护的特殊职责,所以鲍某某应当属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其次,鲍某某是否利用了优势地位或李某某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李某某就范,与其发生性关系呢?是否利用了优势地位使李某某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呢?有没有利用信任地位诱使李某某就范?


这里要站在一般人的立场上来分析。比如说,一个老师对十五岁的学生说,你如果不和我发生性关系,我就让你所有的考试都不能及格。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十五岁的小孩大多是不敢反抗的,也是孤立无援的,是能构成强奸的。


回到本案,从报道看李某某是被送养给鲍某某的,其生母并没有跟着过来,李某某是独自长年与鲍某某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对于一个十几岁的女孩子,独自与一个年长自己几十岁的成年男子生活,境地可想而知,孤立无援、喊天不应、被迫就范的可能性很大。


所以,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基于以上分析,对鲍某某是要以强奸罪对其定罪处罚的。


当然,高管涉嫌性侵养女一案,在没有更多的信息发布之前,尚不得对事件作准确定性。在没有看到证据之前,目前只是就存在的各种可能作法律上的评析。


不过可以确信的是,如果李某某所告属实,鲍某某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转载来源:微信公众号“法检律人生”

注:部分配图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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