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首例“同命同價”案進行司法確認

近日,臨海市法院對一起成功調解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進行了司法確認。這是台州市首例適用人身損害賠償城鄉統一標準的案件。

  2020年1月1日,陳某駕駛一重型自卸車與騎電動車的鄭某發生碰撞,導致鄭某當場死亡。3月13日,鄭某的母親、丈夫、兩個女兒向臨海市法院提起訴訟。

  3月27日,這起案件成功調解,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城鄉統一標準,雙方達成協議:由某財產保險公司黃岩分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按責賠償四原告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醫療費(醫保內)、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四原告自願放棄其他訴訟請求,就本次事故賠償事宜一次性處理結案。

  據悉,受害人鄭某是農村戶籍,若按以往標準只能參照2019年浙江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以及按照農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2019年12月23日,台州市中級法院出臺《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標準的意見》,明確侵權行為發生於2020年1月1日(含當日)以後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不再區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標準。

  近年來,隨著城鎮化建設進程的加快以及戶籍制度的改革,“同命同價”的呼聲越來越高,此前區分城鎮與農村戶口計算死亡、傷殘賠償金,使得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所得的賠償數額相差之大,引起人們產生“同命不同價”的落差感。

  台州市中院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實行“同命同價”,消除了當事人對於賠償金額的預期計算的分歧,有利於訴源治理和調解工作的展開,也是我國現代法治社會的體現,保護了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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