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是否屬於違章建築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效力

由於不同的原因,購房人買到手的房屋,沒法辦理產權登記,成為燙手山芋。主要包括,職工購買單位在工業用地上開發的房屋,也包括集體土地上開發的房屋,還包括開發商購買沒有規劃許可證,建設許可證建築的房屋等等。有些基層法院法官直接以違章建築買賣為由,判定買賣合同無效,給購買人造成極大經濟損失。特別是面對破產企業建造的房產,如果管理人不同意購買人行使物權取回權,按一般債權申報,會帶來極大的不公平。因為社會上有很多企業都在利用自己的工業用地開發房屋,優惠價賣給自己的職工,但這些房產是沒法辦理產權登記的。造成極大的社會隱患。

最高法院能化解矛盾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50號

最高法認為:雖然涉案房屋建成後多年,房屋建造未取得規劃許可證,為違章建築,但不能以此作為認定該案房屋買賣協議無效的依據。

首先,由於動產與不動產的分類是依據財產的物理屬性,即使建造行為違法,也不能改變違章建築的不動產屬性;

其次,雖然違章建築不能辦理所有權登記,但建造人可以遵循基於事實行為發生物權變動的規則而取得所有權;

第三,百貨公司在房屋建設過程中未履行相關手續,未辦理規劃許可證,並非張百永的過錯。因此,即使涉案房屋被滕州市人民政府認定為違章建築,建造人百貨公司對該建築也享有不動產所有權。雖然百貨公司無法辦理物權登記,但無法登記只能導致所有權不能轉移,轉讓的房屋是否屬於違章建築不是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定因素,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第四,張百永與百貨公司簽署《房產轉讓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張百永願意以750萬元購買涉案房屋,百貨公司願意將涉案房屋賣於張百永,並協助起草了劃撥土地使用權收回並再次出讓的報告,配合張百永參與招拍掛的程序,從而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權,進而可以辦理地上房屋的所有權登記。由於程序原因,張百永未能成功摘牌,涉案土地並未出讓,仍在百貨公司名下。但張百永簽署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涉案房屋,並非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否能夠改變性質,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百貨公司和張百永可以通過共同促使土地改變性質來達到合同完全履行的目的,從而使張百永取得涉案房屋的權屬登記。因此,張百永和百貨公司之間《房產轉讓協議》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張百永具有請求商登紅返還房屋的請求權基礎。百貨公司主張《房產轉讓協議》無效,張百永無請求權基礎且其行為損害國家利益和百貨公司利益的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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