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被前夫多人脅迫簽訂的補充協議,如何撤銷?

离婚后被前夫多人胁迫签订的补充协议,如何撤销?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鲁16民终95号

案  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裁判日期:2020年01月21日

裁判要旨

双方于2017年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男方主张为假离婚、财物混同没有证据支持。

补充协议是在女方人身自由受到多人、长时间限制,因恐惧而被迫签订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可撤销的协议。

诉讼请求

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被告之间于2018年5月25日签订的离婚协议(补充协议);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基本案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7月4日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书财产处理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欠女方父母壹拾万元归男方还清;双方无异议。

2018年5月25日7时左右,刘某2到上述房屋取东西时,发现案外人李某某在该房屋中,怀疑刘某1与李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对刘某1实施掌掴脸部、推搡、向其身上投掷菜刀等行为进行殴打,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并对房屋内物品进行乱砸,后纠集家人及亲戚到场,阻拦案外人李某某离开,并以刘某1理亏为由要求把房屋还给刘某2,后刘某1在刘某2起草的离婚协议(补充协议)上签字,其内容为:“刘某1自愿将某房产归刘某2所有,男方欠女方父母壹拾万元归男方还清,女方父母不再追要。签字后双方无异议,女方当时搬走。2018年5月25日。刘某1今早9:00刷卡9万4千元,明天到账还男方”。

刘某1主张上述离婚协议(补充协议)系其行动自由与通讯自由均受到限制,且受到刘某2暴力殴打后被迫签署,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2018年7月25日,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因殴打他人对刘某2作出拘留七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一审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胁迫是因他人的威胁或者强迫,陷于恐惧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胁迫的目的在于使相对人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

本案中,

双方当事人2017年7月4日协议离婚并于当日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已就涉案房屋归属作出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018年5月25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被告刘某2所有,但该协议系刘某2在怀疑原告刘某1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对刘某1采取掌掴脸部、推搡、投掷菜刀等行为进行殴打,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对房屋内物品进行乱砸,纠集家人及亲戚到场,阻拦案外人李某某离开,进而以刘某1理亏为由要求把房屋归刘某2所有而签订的,综合上述情况,刘某2的行为足以给刘某1造成巨大的心理恐惧,以致于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并迎合刘某2意思的表示。故对刘某1主张其系受到胁迫而签订补充协议的观点予以采纳,其请求对该协议予以撤销,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于2018年5月25日签订的离婚协议(补充协议)。

上诉意见

刘某2不服一审提出上诉,事实及理由如下:1.双方于2017年7月4日协议离婚,但这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情况是双方为了在本村改造过程中,多分得住宅名额或补偿款,而出此策,离婚手续办理完成后,双方仍然居住生活在一起,也就是老百姓常说的“假离婚”“离婚不离家”。2018年5月24日一时气愤,殴打了刘某1,时间不超过3分钟,即便出手重了一些,但在情理之中。

2.打骂完刘某1到补充协议签订之间发生的事情。刘某1冷静后,通知双方家人,在此期间,没有任何人限制刘某1的人身自由。

3.签署补充协议时,刘某1没有受到胁迫。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刘向永的上诉请求。

刘某1辩称,2017年7月4日离婚后,双方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在此之前已经分居两年。事发当日早上,刘某2去刘某2家敲门,刘某1立刻就开门了。至于刘某2说的陌生男人,是因事发前一天晚上,刘某1和李某夫妻吃饭,手机落在李某车上了,李某第二天早上去给刘某1送手机,刘某2进门就摔东西,动手打刘某1,并把亲戚叫来对刘某1进行殴打,抢走刘某1手机,阻止李某离开。下午刘某1妹妹来才拨打110报的案,期间对方人员对刘某1实施暴力,在他俩的强迫下,逼刘某1签下了这份放弃房屋和欠父母钱债务免除的协议。

二审意见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2与被上诉人刘某1 2017年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离婚后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刘某1,欠刘某1父母的债务由刘某2负担,婚姻关系解除,刘某1称双方为假离婚、财物混同没有证据支持

2018年5月25日事发时,刘某2首先采取掌掴脸部、推搡、投掷菜刀等行为对刘某1进行殴打,后又纠集多个家人、亲戚到刘某1家,围堵阻拦刘某1及案外人李某某离开,以刘某1与李某某有不正当关系为由,要求刘某1放弃涉案房屋所有权及其父母债权,当日下午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补充协议):将房屋归刘某2所有,刘某2欠刘某1父母债务免除。协议签署后,刘某1方报警。

综上,该补充协议是刘某2书写并提出要求,刘某1人身自由受到多人、长时间限制,因恐惧而被迫签订的,不是刘某1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可撤销的协议。刘某2主张离婚协议(补充协议)不是因胁迫签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某2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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