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評論:開除隔離觀察員工侵犯勞動者權益

  據報道,某公司職工小劉被派到外省出差回來後需隔離十四天,但公司卻要求小劉三天內到崗,並在小劉因隔離無法如期到崗後將其開除。

  如果小劉確因曠工違反企業管理制度,企業依照法律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無不妥。但此次小劉系因“公派”出差,返回當地後也按照疫情防控管理規定接受十四天隔離觀察。這種情形下,公司仍以小劉曠工3日為由將其開除,無疑係公然侵犯小劉的勞動權益行為。

  疫情期間,為有效防止疫情擴散蔓延,各地要求從重度疫情地區返回人員須接受十四天的隔離觀察。如果接受隔離觀察就要被視為曠工處理,甚至被單位開除,對勞動者來說顯然不合理。當前階段,開展疫情防控工作仍然需要市民切實配合包括隔離觀察在內的各項疫情管理規定,這對於有效控制疫情蔓延來說極為重要,也是第一要務。

  2020年1月24日,人社部曾發佈通知明確要求對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東方法律網提供)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可見,小劉所在公司因小劉接受隔離觀察而以曠工為由將其開除,亦是公然違反疫情時期政府政令的行為。

  綜上,該公司行為不但違法違規,亦不利於疫情防控工作開展。對於此類勞動爭議(東方法律網提供) ,勞動監察部門、仲裁機關以及司法部門應當旗幟鮮明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處理好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之間的平衡。(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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