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行"引發交通事故需擔責嗎 法官這樣說

  近年來,酒駕醉駕導致交通事故問題一直廣受社會關注,但醉酒後獨自步行上路即“醉行”的潛在危害性卻未得到足夠重視。事實上,“醉行”的危險絲毫不亞於“醉駕”,過量酒精會麻痺中樞神經,使得“醉行”者行為與情緒失控,在道路上作出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極易引發嚴重交通事故。

  在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近2年審理的相關案件中,“醉行”者引發交通事故死亡致殘率高達八成,從責任認定看,案件中“醉行”者需承擔同等責任以上的事故責任。近日,該院召開涉“醉行”交通事故糾紛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發佈相關案件審理情況。法官提示,“醉行獨步風險高,違反交規需擔責。”

  案例1

  酒後步行橫穿長街被撞致殘擔主責

  2017年4月21日凌晨,北京市復興門內大街,飲酒後的李先生步行由南向北橫穿長安街道路,適逢鮑先生駕駛小客車由東向西行駛,與李先生髮生碰撞。此時,趙先生駕駛客車同向駛來,小客車從李先生身上軋過,趙先生隨後逃逸。

  事後,經血液檢測,李先生酒精含量為208.8mg/100ml。經鑑定,事故造成李先生十級傷殘。交管部門作出責任認定,李先生對事故發生承擔主要責任,鮑先生、趙先生均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李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鮑先生、趙先生及兩人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後續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28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先生在醉酒狀態下,違反交通法規,貿然進入封閉的機動車道,是發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60%責任。鮑先生未盡到足夠注意義務,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應承擔20%責任。趙先生在碾軋李先生後,沒有停車保護現場並積極對傷者施救,反而駕車逃逸,亦被認定為次要責任,應承擔20%的責任。

  據此,法院判令被告方共賠償李先生醫療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18萬餘元。

  “隨著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增加危險駕駛罪,‘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觀念已漸漸深入人心,酒後代駕行業也應運而生,但與此形成強烈對比的是,社會公眾對‘醉行’的危害性普遍重視不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郭雲燕稱,2018年1月至今,在該庭審結的涉“醉行”道路交通糾紛中,均具有損害後果嚴重、涉訴標的額大等特點,暴露出交通參與者文明交通意識差、交通違規行為多發的安全隱患。

  案例2

  醉酒翻越護欄墜橋違規在先駕駛人無責

  2019年6月6日22時,陳先生醉酒後從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橋主路公交車站下車後走上高架橋,爬上橋樑護欄後翻身墜落,鄭先生恰好駕駛小轎車掉頭行駛,鄭先生車前保險槓左側底部與陳先生身體接觸,造成陳先生當場死亡。經檢測,事發時陳先生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51.7mg/100ml。鄭先生事故當日未飲酒,其駕駛的車輛車況良好,事故發生時的行駛速度低於28.1km/h。

  交管部門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陳先生醉酒後翻越橋樑護欄後墜橋,鄭先生不存在與事故發生有關的違法行為。

  司法鑑定中心出具鑑定意見,認為陳先生系高墜摔傷後又被轎車底盤擠壓,共同導致其顱腦損傷合併創傷性休克死亡。

  事後,陳先生家人起訴至法院,要求鄭先生及鄭先生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47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先生醉酒後違規在機動車道上行走並翻越護欄,使自己處於危險境地,對此存在重大過錯。陳先生從開始墜橋到與鄭先生車輛接觸僅有1秒鐘的間隔,如此緊急情況下,難以苛責車輛駕駛人提前預見到橋上有人墜落,並作出有效的避讓行為。鄭先生看到陳先生墜落後第一時間採取制動措施,故鄭先生已經盡到足夠的安全注意義務,不應認定其對本次交通事故存在過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保險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時,保險公司要承擔無責賠償。

  據此,法院判令由機動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限額1.1萬元內對陳先生家人承擔賠償責任。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劉敏提醒,涉“醉行”交通事故通常由行人交通違規行為引發,酒精作用下,行人出現交通違規行為的風險大大提高。實踐中,交管部門對事故進行責任認定時,飲酒並不能免除行人的注意義務,行人有交通違規行為在先的,均會被認定存在過錯。

  案例3

  2019年5月20日17時,在北京市西城區真武廟路頭條2號樓前,喬先生醉酒後坐臥在車行道內,經多人勸阻仍醉臥於道路中間長達2小時。在此期間,王先生駕駛小型轎車經過,其左側車輪碾軋到喬先生身體,造成喬先生受傷,後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交管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王先生與喬先生為同等責任。經鑑定,喬先生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56mg/100ml。

  喬先生親屬訴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及保險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

  法院審理後認為,喬先生作為成年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前已處於嚴重醉酒狀態,雖經多人勸阻,其從15時至17時醉臥於道路中間,導致自身長期處於危險狀態,同時導致交通擁堵。喬先生上述行為主觀上未盡到對自己生命安全的基本注意義務,放任自身處於危險狀態,客觀上影響了交通秩序,故喬先生對此次交通事故發生存在嚴重過錯。

  關於王先生是否存在過錯,法院認為,雖然其答辯稱事發時為傍晚,夕陽迎面照射,且有樹陰影響視線,但事發時光線充足,且其他車輛注意到路面情況,進行了避讓,如果王先生盡到了謹慎駕駛的義務,提前發現喬先生並採取制動措施,是可以避免事故發生的。因此,法院認定王先生未盡到合理安全注意義務,在未採取任何制動措施的情況下碾軋到路面躺臥行人,存在過錯。

  綜合案情後,法院判決認定喬先生承擔此次事故60%的責任,王先生承擔40%的責任,判決王先生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保險範圍內賠償喬先生親屬69萬餘元。

  釋法

  是否存在過錯 決定駕駛人是否擔責

  同是“醉行”交通事故,為何有的駕駛人無需承擔責任,有的則需擔責呢?對此,劉敏解釋稱,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時,須考量駕駛人是否存在過錯,審查其是否已盡到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是否能夠控制、避免交通事故發生,駕駛人如果盡到足夠的安全注意義務則不應承擔過錯責任。

  因此,駕車撞到墜橋落下人員的鄭先生無需承擔責任,而駕車撞到躺在道路中間人員的王先生,則因其未盡到注意義務,而需承擔一定的責任。

  此外,法官提醒,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交管部門對交通事故進行定性、定量的判斷,也是對違法者進行相應行政處罰責任的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能否被法院採納,需要由法官依法進行審查判定。

  一般來說,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無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所認定的責任比例,則該認定書可作為法官認定當事人承擔責任或確定受害人一方有無過失的重要證據資料,但不能簡單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的責任比例等同於當事人承擔的民事責任比例。在案件中,當事人具體承擔多少責任比例將由法官結合具體案情來確定。

  案例3中,法官即是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的責任為參考,綜合考慮案情,認定喬先生擾亂交通秩序、放任危險發生的行為原因力略高於機動車駕駛人王先生未採取制動措施導致碾軋行為的原因力,據此將民事責任承擔的比例確定為6∶4。

  法官提醒,聚餐飲酒後,未飲酒者或醉酒者家屬應及時介入,不應放任醉酒者自行出走,可以採取叫代駕、親自護送等方式確保醉酒者安全回家,從根源上預防交通事故。法官建議,機動車駕駛人在遇到此類事故時應及時報警、撥打120搶救傷員並向保險公司報案,配合相關部門妥善處理事故。此外,建議車輛安裝行車記錄儀,避免在沒有監控視頻的區域發生事故取證難的情形。

  對於保險公司,法官建議應搭建車主、傷者、保險公司間的三方協商機制,避免事故發生後出現證據丟失、溝通對接不暢等情形。

行人違反交通法規將處警告或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

  第六十一條 行人須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六十三條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實施妨礙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

  第七十四條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二)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三)追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七十五條 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中途倒退、折返。

  提醒

  行人醉酒引發事故不容忽視

  近年來,隨著法律制裁和宣傳力度不斷加大,酒駕、醉駕行為的危害性逐步為公眾所認知,酒駕、醉駕行為也在逐步減少。然而,醉酒行人引發交通事故的現象亦不容忽視。

  醉酒之人往往意識模糊、行為失控,在此狀態下如果獨自行走於道路上,極易引發傷害自身的交通事故和妨礙公共交通秩序的嚴重後果。而且,此類交通事故發生後,醉酒行人往往過錯在先,或肆意穿行,或跨越欄杆,或在車行道內坐臥,使駕駛人難以預料、猝不及防,因此醉酒行人應當承擔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甚至全部責任。

  “醉行”引發的交通事故應當引起社會重視。一方面,需要像宣傳酒駕、醉駕的危害性一樣,大力開展“醉行”危害性的宣傳,使人們充分認識到醉酒之後獨自行走於道路上所存在的風險隱患。另一方面,應當修訂、完善交通法規和實施細則,對醉酒之後獨自行走於交通要道的行為有所限制和處罰。

  小飲怡情,醉酒傷身。希望人們都能正確、理性對待酒文化,杜絕拼命勸酒、過度飲酒,以避免醉酒獨行者於公共場所做出各種危險行為,這既是為了保障自身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也是為了維護公共交通秩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