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政府補償機制研究

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政府補償機制研究


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分攤是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防範必要重要途徑, 但風險社會分攤在實踐中存在風險過大, 市場利益驅動不足, 導致風險分攤契約締結障礙現象, 因此需要政府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分攤主體進行補償。本文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政府補償的概念、原理及機制展開了研究, 並對實踐中補償政策進行分析, 提出了改進建議。本文認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政府補償實質就是建立完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與收益均衡機制, 構建一個邊際風險成本與邊際風險收益均衡的框架, 將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市場信息不對稱、市場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納入其中, 建立以價格機制調節為主, 非價格機制為輔的市場供求調節體系, 以消除風險因素對市場信號和價格機制的扭曲, 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分攤體系有效良性的運轉。

在中小企業的發展進程中, 技術創新是推動中小企業發展的關鍵因素, 中小企業也是技術創新的重要源泉, 中小企業較大型企業而言具有靈活的機制, 有利於創新思想的培育, 和創新效率的提升。但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也面臨著很多障礙, 如中小企業自身經濟、人才等實力薄弱、導致抗風險能力差, 技術創新失敗率高等缺陷。因而構建有效的技術創新風險防範機制對於中小企業而言就顯得十分必要, 是鼓勵中小企業進行技術創新,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求得生存與發展的關鍵。

  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分攤主要由三個維度構成:社會分攤、企業承擔與政府補償。社會分攤是指由於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過大, 由社會機構 (保險、銀行等) 通過市場機制有償分攤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社會風險分攤雖然理論上行之有效, 但在實際運行中由於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客觀上覆雜, 難於控制, 且受到創新企業主觀因素影響, 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現象, 社會風險分攤因而存在著風險分攤契約締結障礙, 市場利益驅動不足, 市場機制失靈。企業承擔是指中小企業作為技術創新的核心主體, 是風險防範措施的決策者和實施者, 也是風險損失的最終承擔者, 然而中小企業抗風險能力有限, 技術創新風險損失較大時, 容易造成資金鍊斷裂, 威脅中小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政府補償是指對於中小企業而言, 政府作為唯一的風險補償主體, 運用財政稅收資金對中小企業及社會風險分攤組織所承擔的技術創新風險損失進行直接或間接補償, 通過補償和相關配套政策對中小企業及其社會風險分攤組織實施引導和協調, 提高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能力, 實現區域科技和經濟的迅速發展。政府以引導者和協調者的身份加入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分攤體系, 具有有效補足市場機制的作用, 能夠發揮自身優勢, 是突破我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分攤體系障礙的現實可行路徑。

目前, 我國政府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促進主要體現在對企業技術創新資源的支撐方面, 政府運用大量的資源向企業提供技術創新所需的資金、人力、政策等資源, 但效果有限。問題表現在, 對中小企業的各項扶持均以行政方式操作, 並非源於自發和市場化。一方面呈現出“拉郎配式”強買強賣, 一方面容易停留於文件化, 生命週期短期化, 且有遺患。在支持的生產要素路徑選擇上, 重視貨幣資本供給, 輕視管理、技術等生產要素的貢獻 (鄧堯、邵豔, 2013) 。隨著政府對中小企業角色、職能與行為認識的到位, 政府注重為中小企業創造公平發展環境, 不僅僅是政府的扶持政策, 還包括創新創業的社會機制以及在此基礎上的社會資源自覺彙集, 這些都需要整體和系統的國家培育和引導 (李金華, 2012;中國科技論壇編輯部, 2012) 。而建立良好的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間接風險補償體系, 設計和實施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間接風險補償政策, 分攤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 以提高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源動力成為目前政府創新服務的重點。因此, 有必要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風險間接補償的概念、原則乃至政策進行再度梳理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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