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綿陽交警帶槍巡邏,具備哪些情況可以開槍射擊?

2019年1月1日,四川綿陽市交警支隊在經開區舉行了交警配槍武裝巡邏啟動儀式。至此,綿陽城區部分交警將帶槍巡邏,依法對治安、刑事案件開展先期處置工作。

四川綿陽交警帶槍巡邏,具備哪些情況可以開槍射擊?

而據綿陽市交警支隊支隊長陳蒙原介紹,為有效震懾和及時打擊各種暴力犯罪,有力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今後要求交警也能第一時間對現場犯罪進行,關鍵時候要善於用槍、敢於用槍。那麼哪些情況下交警可以開槍射擊,制止犯罪行為呢?

四川綿陽交警帶槍巡邏,具備哪些情況可以開槍射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規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夥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兇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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