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磨殺驢?企業被以“散亂汙”名義強拆,企業主應如何維權?

據該諮詢人趙先生敘述,其多年前為響應當地招商引資政策,在鄉鎮政府的組織下,租用了周邊村民的土地,開辦了一家規模不小的醫用棉籤廠

。經趙先生多年經營,他的企業從技術到產能都有了極大的提升,為當地提供了很多就業崗位,也為當地政府貢獻了不少稅收。

但是,就在近年來的環保大檢查過程中,當地政府聲稱趙先生的企業對當地生態環境造成了極大的危害,將趙先生的企業認定為“散亂汙”。這讓趙先生摸不到頭腦:土生土長的他,為了保護好家鄉的生態環境,在環保方面可是做足了功課,各項環評許可也都很到位,可是為什麼好端端地被認定為“散亂汙”企業呢?

然而,就在趙先生想要找當地政府說明情況的時候,當地鄉鎮政府聯合城管執法單位連夜派人對趙先生的廠房實施了強制拆除。

卸磨殺驢?企業被以“散亂汙”名義強拆,企業主應如何維權?

聽完趙先生的講述,不禁想起先前年在廣西南寧某地的一個案件,同樣是環保拆遷,同樣是被當地政府強拆,甚至強拆的理由都出奇地一致。那麼現在問題來了,當地鄉鎮政府和城管執法單位以治理“散亂汙”企業的名義強制拆除趙先生的企業廠房,究竟是否合法呢?

環保拆遷能否成為合法強拆的藉口呢?

當然不可以。


對於行政機關來說,法無規定不可為,倘若行政機關想要實施某一行政行為,則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明文。而且,程序合法原則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基本原則之一,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行為必須遵循法法定的程序,而不能亂作為。

本案中,一方面並沒有關停取締所謂“散亂汙”企業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行政機關既沒有履行相關的認定、責令改正、責令拆除決定、催告等法定程序,也沒有給予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的權利和機會。

因此,當地鄉鎮政府和城管執法單位的行為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違法責任。


同時需要強調的是,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管理的過程中,不僅應當遵守和尊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也應當考慮歷史因素;改革必然面臨陣痛,但是這個陣痛不應當全部由合法本分的企業主去承擔。

像本案中,當地政府招商引資的時候給資源給政策,而面臨所謂的環保檢查的時候,不去考慮如何以提升企業環保質量的角度去保護環境,而是搞一刀切,強拆關停了事。

這與卸磨殺驢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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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磨殺驢?企業被以“散亂汙”名義強拆,企業主應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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