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有何權利義務?被拖欠工資怎麼辦?你想知道的都在這裡→

2019年12月4日國務院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保障農民工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規範了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了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對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保障社會和諧穩定,促進公平正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

Q:

何為農民工?

A:

《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

2

Q:

農民工在提供勞動時有何權利義務?

A:

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 農民工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完成勞動任務。

3

Q:

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可以採取哪些救濟途徑?

A:

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4

Q:

其他人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可以怎麼做?

A: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5

Q:

農民工工資能否以實物等形式發放?

A:

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6

Q:

農民工工資的支付週期是什麼?

A: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週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時為週期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週期由雙方依法約定。

7

Q:

農民工工資的支付日期是什麼?

A: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具體支付日期,可以在農民工提供勞動的當期或者次期。具體支付日期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後及時支付。

8

Q:

用人單位應如何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包括內容哪些?

A: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週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並至少保存3年。

書面工資支付臺賬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支付週期,支付日期,支付對象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農民工簽字等內容。

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

9

Q:

違規使用農民工,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誰來承擔相關責任?

A:

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清償,並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10

Q:

用人單位合併或者分立時,如何處理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A:

用人單位合併或者分立時,應當在實施合併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經與農民工書面協商一致的,可以由合併或者分立後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清償。

11

Q:

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由誰負責設立、保管?

A: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於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

開設、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妥善保存備查。

12

Q:

什麼是勞動用工實名管理制度?

A: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具備條件的行業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13

Q:

建設單位如何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進行監督?

A: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並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

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建設單位應當以項目為單位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協調機制和工資拖欠預防機制,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妥善處理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矛盾糾紛。發生農民工集體討薪事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時處理,並向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14

Q:

工程建設分包、轉包時發生的各類拖欠工資行為如何處理?

A:

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

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15

Q:

什麼是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託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

A:

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託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

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並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後,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併交施工總承包單位。

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並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

16

Q:

現場維權信息告示牌應明示哪些事項?

A:

發包方、總包方及所在項目部、分包單位、行業監管部門、勞資專管員等基本信息;勞動用工相關法律法規、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屬地行業監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等信息。

17

Q: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如何處理?

A: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

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

18

Q: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如何處理?

A: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

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

19

Q:

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爭議,由誰來承擔舉證責任?

A:

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爭議,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臺賬和清單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擔不利後果。

20

Q:

根據《條例》規定,哪些情形屬於非法討薪,應依法予以處理?

A:

單位或者個人編造虛假事實討要農民工工資; 單位或者個人採取非法手段討要農民工工資;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的。

21

Q:

什麼情況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動用應急週轉金先行墊付農民工部分工資?

A:

用人單位一時難以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逃匿的。

符合以上兩種情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動用應急週轉金,先行墊付用人單位拖欠的農民工部分工資或者基本生活費。

內容來源:松江人社

編輯:周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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