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了工資要次月發這違法嗎,有什麼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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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對於勞動者來說在公司裡面上班都是為了自身的利益,但是有的職工辭職了工資卻沒有準時發放。那麼,離職了工資要次月發這違法嗎,有什麼法律依據?

網友諮詢:我於09年8月2日就職於安徽美普達電氣有限公司,押20天工資。到目前為止公司一直說工資卡為辦好。只是9月24日發了640元現金。今天我正式提出辭職。準備一個月後走。也就是11月21日離開。公司叫我12月21日來拿說所有的工資請問這合法嗎?由於我家離公司很遠,如果我來拿工資路費和誤工費他應該給我嗎?

離職了工資要次月發這違法嗎,有什麼法律依據?

安徽律維律師事務所王正律師解答:

是違法的。

如果未及時支付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王正律師解析:

工資的支付時間規定:

1、《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無故拖欠”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除上述情況外,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曰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曰、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工資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條件。

雖然以上法規已經明確了工資支付的規定,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卻往往出現偏差,以致於出現員工被拖欠好幾個月工資的現象,甚至最終老闆跑路,工資打了水漂的情況都有。那麼面對工資糾紛,我們可向當地勞動監察機關反映投訴或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維權。做好維權要注意保留好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發放工資的憑證等依據在訴訟時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王正律師畢業於合肥工業大學法學專業,現為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黨支部書記。從事律師行業近十年,有著深厚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實務經驗。秉承誠實守信、忠於職守的執業理念,以專業的服務最大化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離職了工資要次月發這違法嗎,有什麼法律依據?


離職了工資要次月發這違法嗎,有什麼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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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妞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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