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解讀」金融工具減值新模型-預期信用損失模型

版權聲明

會計雅苑轉載之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本文來自致同會計師事務所。

新金融工具準則保持了與IFRS 9的趨同。核心變化內容包括:一是金融資產分類由現行“四分類”改為“三分類”,減少金融資產類別,提高分類的客觀性和有關會計處理的一致性;二是金融資產減值會計由“已發生損失法” 改為“預期損失法”,以更加及時、足額地計提金融資產減值準備,揭示和防控金融資產信用風險;三是修訂套期會計相關規定,使套期會計更加如實地反映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

新金融工具準則分類分批實施,其中: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致同將就新金融工具準則發佈系列解讀文章,包括:變化概述、新舊對比、概念及適用範圍、確認和終止確認、金融資產和負債的分類、攤餘成本和公允價值的計量、金融工具的減值、套期會計、列報與披露、新舊銜接、行業影響及新準則應用實務案例分析等。

本期解讀:金融工具減值的新模型——預期信用損失模型。

1概述

預期信用損失減值模型下,預期信用損失按12個月預期信用損失或整個存續期預期信用損失計量。預期信用損失模型的一般方法下,基於自初始確認後信用質量變化採用“三階段法”,三個階段採用不同的方法確認預期信用損失和利息收入。但一般方法對所購買或源生的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並不適用。另外,應收賬款、合同資產及租賃應收款可以採用簡化方法。

預期信用損失模型總體如下圖所示。

「致同解讀」金融工具減值新模型-預期信用損失模型

2一般方法

預期信用損失(ECL)是企業對預計會從某個信用事件中遭受的損失的估計。除了所購買或源生的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之外,預期信用損失必須通過相當於下列金額的損失準備進行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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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個月的預期信用損失(因報告日後12個月內可能發生的金融工具違約事件而導致的預期信用損失),12個月預期信用損失不是12個月內的預期現金缺口, 而是按一項資產在接下來的12個月內可能發生損失的概率加權計算得出的全部信用損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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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存續期的預期信用損失(因金融工具存續期內所有可能發生的違約事件而導致的預期信用損失),整個存續期信用損失是金融工具的整個預計存續期內違約概率(“PD”)作為權重計算得出的加權平均信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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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購買或源生的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

新金融工具準則對於所購買或源生的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如,不良債務)採用不同的處理方式,因為該等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已發生信用減值,初始確認的預期信用損失會反映為經信用調整的實際利率。對於該等資產,企業應將自初始確認後整個存續期預期信用損失的累計變動確認為損失準備,且整個存續期預期信用損失的變動金額均應計入損益。根據該要求,此類資產的有利變動將確認為一項減值利得,即使整個存續期的預期信用損失少於初始確認時估計的現金流量所包含的預期信用損失金額。

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的定義為,當對一項金融資產預期未來現金流量具有不利影響的一項或多項事件已發生時,該金融資產成為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CAS 22應用指南在定義中列舉了該類事件的如下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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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或借款人的重大財務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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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合同,例如拖欠或逾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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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於與借款人財務困難有關的經濟或合同原因,借款人的出借人已給予借款人平時不願作出的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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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很可能破產或進行其他財務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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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財務困難,致使該項金融資產的活躍市場消失;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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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反映出已發生信用損失的大幅折扣購買或源生一項金融資產。

可能無法確定引起金融資產發生信用減值的單獨的孤立事件,而可能是多個事件的共同作用引致減值。

4應收賬款、合同資產及租賃應收款的簡化方法

簡化方法不要求跟蹤信用風險變化(即無需區分信用風險是否顯著增加而採用不同的方法),但要求始終確認整個存續期預期信用損失,按照相當於整個存續期預期信用損失的金額計量損失準備。

(1)對於未包含重大融資成份的應收賬款或合同資產,要求企業應用此簡化方法。

(2)對於包含重大融資成份的應收賬款或合同資產,以及租賃應收款,企業可以做出會計政策選擇,選擇應用簡化方法。

5小結

綜上,預期信用損失模型的應用方法總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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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專題是致同對企業會計準則的理解,實務中應以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和監管要求為準。《致同研究之企業會計準則系列》不應視為專業建議。未徵得具體專業意見之前,不應依據本系列專題所述內容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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