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後港女為賺錢與內地男“假結婚”,結果......

只要籤一個名,就可輕鬆有50萬(港幣)“落袋”?

聽起來賺錢容易,但隨時掉進假結婚陷阱!20歲的香港女生朱小姐就中招了!

“男定女幾歲?內地香港婚姻有無興趣?”大專畢業的港人朱小姐,近日在社交網站群組見到一個“可短期搵快錢”的帖文。

恰好,最近遇上朋友出事向她借款,朱小姐也沒想太多就聯繫了發佈信息的珍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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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姐與中介珍姐對話)

中介珍姐詢問朱性別及年齡後,稱與內地男子結婚可賺取50萬港元,保證“三日可收足35萬,安全靠譜”。要求朱小姐到福建辦理有關手續,所有開支及手續費用均由中介包辦。

因一時貪念,朱小姐便與中介珍姐見面,當天一早到尖沙咀婚姻註冊處申請“無結婚證明”文件,以便在內地辦理結婚手續。取得文件後,朱小姐在香港一所律師樓簽訂一份《申請結婚聲明書》聲明,再到香港民政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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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一大早,乘坐高鐵到福建展開兩日一夜的“尋夫之旅”。

福建接頭人施小姐在高鐵站接走朱小姐,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手續,並首次與福建丈夫及其“表哥”見面,隨後與丈夫首度合照,貼在結婚證明書上,以方便辦理申請雙程證等手續。朱被要求與“丈夫”保持最少半年婚姻關係,至對方取得單程證為止。

朱小姐在辦理手續期間,發現其“福建丈夫”曾結婚,育有兩名子女,一名韓國出世的兒子及一名在港出生的“雙非”女兒。

完成手續後,接頭人施小姐獲得9萬港元中介費,但朱僅從“丈夫”手中獲取1萬港元酬金。施小姐指示朱向珍姐取回尾數,朱滿心歡喜回港後,到珍姐所指示的找換店領取尾數,並不成功。朱小姐及後多番追問珍姐,但珍姐以忙碌為藉口推塘,其後更消聲匿跡。

發現不對勁的朱小姐其後與“丈夫表哥”聯絡,才得悉中介費用合共12萬港元,與當初“可賺50萬元”數目大相徑庭,始知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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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覺的朱小姐發現真相後,直言“當初太蠢”,現在不敢向父母坦白,也擔憂假結婚的法律風險。現在正考慮辦理“離婚手續”,但不知是否可彌補過錯。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朱小姐與他人合謀,並作出虛假聲明及向政府職員作出虛假申述等,已干犯串謀詐騙罪,如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4年。縱使願意歸還有關利益,一旦被查出,有關人士仍難逃罪責,勸籲公眾切勿因一時貪念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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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香港跨境假結婚多數發生在“港男”和外地女之間,但由於香港政府嚴打,現在已形成“港女配外地男”的新趨勢。以前明目張膽登在報紙上的廣告,也轉移到了網絡論壇上。

而他們的套路 ,一般是這樣的……

沒有結過婚、想掙快錢 的年輕人,最易成為犯罪團伙的目標 → 送香港人坐火車去內地,然後“假結婚” → 有了和香港人的結婚證後,內地人可以自由往返香港旅行和(非法)工作,甚至獲得居留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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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律師稱,由口頭承諾參與假結婚一刻,參與者及中介便有串謀違法動機。口頭承諾但未付諸行動,就如想去銀行打劫但沒有做到一樣,不足以構成罪行;但若“收錢結婚”交易被錄音或簽署有關協議文件,即使當事人尚未收錢,也屬違法。

如果申請者預支金錢,但拒絕履行結婚承諾,律師指“理論上中介不能追討有關款項,因為假結婚是刑事罪行,在法律上並非合法合約。”

律師還指出,“離婚協議”屬犯法證明,沒有法律效力,若協議其中一方最後拒絕離婚,中介及另外一方也不能告對方違法。如果在內地或外國結婚,香港婚姻登記處沒有相關記錄,但若當事人之後在內地及香港均有結婚記錄而被揭發,即犯了重婚罪。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5條,任何已婚之人,與原任丈夫或妻子在生之時與另一人結婚,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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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入境處2006年已成立項目小組從不同途徑蒐集情報重點打擊有關罪行,以防止有人透過假結婚或安排他人以假結婚方式申請來港。

由2008年至2017年6月,入境處共揭發6,575宗懷疑假結婚個案,成功被檢控的香港居民及非香港居民卻只有1,701人,絕大部分被判監,刑期由4至24個月不等,涉及集團主腦的個案更達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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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以非法手段取得居留身份,將會被依法取消身份證或居留資格,涉案人士也會被遣返原居地。

香港法例沒有“假結婚”罪行,故執法人員在調查期間要去搜證證實涉案人士的夫妻關係是否屬實,例如對有可疑的個案進行家訪作突擊檢查,蒐集環境證供及對涉案人士作獨立問話,以瞭解其夫妻關係的可信性;加上法院對刑事檢控的舉證要求是“無合理疑點”,較一般民事訴訟為高,故並非每宗個案都能成功檢控。

香港入境處指出,“假結婚”的涉案人士,仍有可能觸犯以下法例:

1. 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違反《入境條例》(第115章) 第42(1)(a)條,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15萬元及入獄14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

2. 為促致達成婚姻或取得關於結婚的證明書或許可證,明知而故意作出虛假誓言或作出或簽署虛假聲明,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34條,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7年及罰款,協助及教唆者同罪。

3. 干犯串謀欺詐罪行,違反普通法,及可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及《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第461章)第2(3)及6條懲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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