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被拒,地上附著物被強制清除找誰負責?看法院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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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願行政均能依法,願天下再無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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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案登記制的背景下,起訴無書面決定的事實行為時,原告只要能夠提供初步證據,證明事實行為存在且極有可能系起訴狀所列被告實施,即應視為已初步履行了適格被告的舉證責任,

不論農村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強制搬遷、收回土地使用權等行為,均為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法定職權,因此,強制活動首先應推定為行政強制行為,除非有證據足以推翻。徵收土地公告、徵地告知書、徵收土地協議書等文件系由政府發佈或簽署,政府如不能舉證證明確系其他主體違法實施的強制拆除,將可能被推定為實施強制行為的主體,如果違法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起訴被拒,地上附著物被強制清除找誰負責?看法院怎麼說


在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國家是徵收土地的唯一主體並交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傢俱體行使徵收集體土地的權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徵收土地,集體土地徵收的整個過程均系行政權行使的過程。因而,一般的,除非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舉證證明地上附著物確係由其他主體實施清除或其不參與徵地組織實施工作,否則應首先推定系徵收實施主體組織實施或者委託實施。

本觀點出自: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7)最高法行申1020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8)魯行終9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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