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是什麼,國家賠償的費用誰出?

近日,因為張玉環改判無罪並獲得國家賠償一案,相信很多人都注意到了“國家賠償”這個字眼,那麼,什麼是國家賠償,國家賠償的費用誰出?

談談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是什麼,國家賠償的費用誰出?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的規定,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也就是說,只有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過程中的違法工作行為,才有國家賠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個人的行為比如說下班後打人或者公報私仇等造成的後果由其個人承擔,是沒有國家賠償的。

行政賠償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行為的,受害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六)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七)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八)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九)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刑事賠償

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六)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七)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談談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是什麼,國家賠償的費用誰出?

國家賠償的費用

哪個機關來進行賠償呢,一般來說就是哪個機關作出的違法行為,就由哪個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及國家賠償來源於國家財政!受害人獲得的國家賠償,無需納稅,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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