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焚烧污染能源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城区空气质量和城市环境,保护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优化调整能源结构,推进“五城联创”工作,加快“美丽吴堡、幸福吴堡”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吴堡县城区禁止焚烧污染能源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开展焚烧污染能源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县城中心严管区:东起黄河大桥,西至猴桥附近,南临黄河大道,北至新建街、一完小、迎宾大道、三完小沿线以北所有商铺。

二、整治时间

发布之日起到6月底全部整改结束。

三、整治内容

(一)从2020年7月1日起新建街、一完小、迎宾大道、三完小沿线以北所有商铺全面禁止燃烧煤产品、木材等污染能源,一律使用电、天燃气等清洁能源。

(二)从2020年7月1日起新建街、一完小、迎宾大道、三完小沿线以南到沿黄公路所有商户和居民(包括自来水公司以南居民)全面禁止燃烧煤产品、木材等污染能源,只能使用清洁能源(天燃气、电、液化石油等)。

(三)有存量烟煤的居民和商户可将存量煤报宋家川街道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将根据市场价格,统一回收。

(四)所有经营煤炭企业或个人必须到工业商贸局备案方可销售。禁止向严管区出售煤产品(包括无烟煤、蜂窝煤、木炭等),一经发现没收其产品并罚款5000元。

(五)禁煤区内所有居民用户,禁止燃烧煤产品、木材等污染能源,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在违法行为案件查处中,对拒不配合调查、不接受处理、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当事人,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县政府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不定期督促检查,对整治工作不力、未能如期完成履职的部门及拒不履行义务的干部、职工家属,移交县纪委监委进行问责处理。

(八)全县各部门单位及全体市民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抵制使用污染能源,积极参与全县环境整治行动,为改善我们共同生活的家园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0912-6521755 0912-6521512


吴堡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0日


吴堡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焚烧污染能源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来源:吴堡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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