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約定被強行"打折" 法官釋法可另行追訴

離婚協議中約定給女方的一套房子,訴訟期間房產權屬一變再變,終究為何?法庭上母子聯手抗辯前妻,離婚協議是否會變"一紙空話"?

近日,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審理中心對謝女士訴熊先生應按離婚協議約定過戶房產的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依法裁判,判決熊先生名下房產50%產權份額歸謝女士所有,熊先生協助謝女士辦理房產登記過戶手續,謝女士對熊先生在訴訟期間變更訴爭房產權屬行為享有追訴權。

  • 前妻訴前夫過戶房產,豈料房產½已被前夫贈與母親

原告謝女士與被告熊先生二人於1985年結婚。二人婚姻存續期間,熊先生的父親熊某去世,留下一處房產。2008年,熊先生、熊先生的母親張某及其姊妹前往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事宜。經公證,房產所有權人變為張某、熊先生共同所有。

2015年年初,熊先生與張某母子二人簽訂《贈與合同》,合同記敘:一、張某將房產份額無償贈與熊先生;二、熊先生受贈張某贈與的房產份額,不作為熊先生與其配偶的共有財產;三、張某要求生前無條件在該房產居住等內容。經公證,房產所有權人變為熊先生一人所有。很快熊先生從房產登記中心處辦理領取了登記在其一人名下的產權證。

2019年5月,謝女士與熊先生協議離婚,二人簽訂《自願離婚協議》,協議記敘:離婚後,熊先生名下房產歸謝女士所有。登記辦理離婚手續後,謝女士拿著房產證多次找到熊先生,要求熊先生履行離婚協議,將約定房產變更到其名下,但熊先生均不肯配合。

同年5月29日,謝女士將熊先生訴至法院,訴請法院判決熊先生履行離婚協議中關於協助辦理房產登記的約定,法院接收了謝女士的立案材料。當天,熊先生與張某母子二人前往規劃局對房產所有權證辦理遺失手續。

同年6月10日,謝女士訴熊先生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經調解無效,正式進入訴訟階段。這時房產證遺失公告期滿,熊先生於是將房產的50%產權份額無償贈與其母親張某,雙方簽訂了《不動產贈與合同》,並持該份合同前往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了房產證補辦登記手續。不久,熊先生、張某拿到了新的房產證,房產證所有人一欄記敘,房產為熊先生、張某各享有50%的產權份額。熊先生逐將新領的房產證複印後,作為案件證據材料向法院提交。

  • 母子聯手抗辯前妻,離婚協議是否"一紙空話"?

2019年7月,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審理中心開庭審理本案。庭審中,雙方圍繞房產權屬問題各有說辭。熊先生的母親張某作為第三人加入訴訟。

"我和熊先生籤的離婚協議裡面寫得清清楚楚,講好離婚以後他名下的房產歸我所有,現在離完婚他又想反悔,哪有更好的事?"謝女士表示,訴爭房產是老房子,當時為了取得房子的房產證夫妻二人有出過錢。2019年5月,其與熊先生經共同協商,一致同意離婚並自願寫下離婚協議,協議約定:離婚後,熊先生名下的房屋歸女方所有。但當離婚後再要求熊先生協助房產過戶時,熊先生卻拒不配合,因多次協商無果,只好向法院起訴維權。

"那套房子是我爸身前留給我的遺產,沒可能給你的,你講的那份協議,我都還沒有看清協議的內容就簽字了,沒算數。"熊先生表示,其與謝女士鬧離婚期間,謝女士尋死覓活,其完全是在不清楚、不瞭解協議約定內容的情況下,簽訂了離婚協議,其認為協議約定的內容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此份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處理的約定理應無效。關於協議中約定給女方的房產,因該房產是其繼承父親的遺產所得,房產屬於其個人財產,不可能給女方,請求法院駁回女方訴訟請求。

"這套房子我住了一輩子啦,我兒子答應讓我一直住到死,我才決定將房子的一半贈與兒子的,謝女士現在離婚提出要房子,很明顯是想霸佔我們家產,不能把房子給她。"熊先生的母親張某表示,熊先生的父親熊某過世後,其繼承了房子的一半房產,後因生活需要,在熊先生答應讓其一直住到死的條件下,於是決定將其房產的一半贈與熊先生,並特別註明"熊先生接受贈與所得的房產份額屬熊先生個人所有,不作為熊先生與配偶的共同財產",二人簽訂了《贈與合同》,進行了公證。訴訟期間,其為了維護自身權利,行使了撤銷贈與權,於是熊先生將房產的一半予以歸還,這也是為了保障以後其能繼續在房屋中居住所為,若該房產歸謝女士所有,將會嚴重影響生活,請求法院駁回謝女士訴訟請求。

  • 法院依法裁判,前妻享有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所有份額

法院經審理認為,謝女士與熊先生在2019年5月簽訂的《自願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根據協議約定給予謝女士的房屋,應歸謝女士所有。本案中謝女士的訴訟要求是確認其享有訴爭房產100%產權份額,因訴訟期間熊先生通過辦理掛失、補辦登記的方式,將本案訴爭房產,由熊先生一人所有,變更成了熊先生、張某二人共同所有,房屋權屬發生了變更,但謝女士未另行起訴確認熊先生將房產一半贈與張某的行為效力,也未在法庭辯論終結前變更訴訟請求,故本案只能支持訴爭房產登記在熊先生名下的50%產權份額歸謝女士所有,房產其餘部分謝女士可另行提起訴訟維權。關於張某辯稱,訴爭房產50%產權份額是指定贈與給熊先生,是熊先生的個人財產,不屬於熊先生與謝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張某將房屋份額贈與給熊先生所附條件是保障其無條件居住的,故不能過戶給謝女士的主張,因與本案不屬於同一訴訟法律關係,張某可另行起訴。綜上,遂作出上述判決。

承辦法官介紹,離婚協議未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均為合法有效,雙方應在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按照協議約定履行。本案中,女方依離婚協議理應獲得約定房產100%份額,但男方在訴訟期間變更了訴爭房產權屬,根據民事訴訟"不訴不理"的原則,法院只能將男方名下剩下的50%房屋產權判給女方,並向女方依法釋明其享有追訴的權利,至於女方最終是否追訴,則由女方個人決定。希望大家以本案為鑑,在簽訂離婚協議時認真對待,審慎約定條款,別讓"順便一簽"毀了當初"好聚好散"的初衷。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 梁峰)


  • 附本案所涉法條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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