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保千:關於《本公司訴莊敏等協議糾紛》一案最新進展說明

同花順(300033)金融研究中心訊,退市保千(600074)(600074)4月14日發佈公告,關於《本公司訴莊敏等協議糾紛》一案,最新進度為一審判決,案件審判結果為原告敗訴。

本案中,原告是江蘇保千里視像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是莊敏,深圳日昇創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陳海昌,莊明,蔣俊傑,退市保千在本次案件中所處角色為原告。

本案的基本情況如下:五被告原為深圳市保千里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千里電子”)的股東,合計持有保千里電子100%股權。2014年5月25日,公司與五被告簽訂《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書》,約定公司以向五被告非公開發行1,359,971,698股的方式購買保千里電子100%股權。其後,公司與五被告分別於2014年10月29日、12月29日簽署《盈利預測補償協議書》及《盈利預測補償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償協議”),補償協議約定:保千里電子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預測淨利潤分別不低於28,347.66萬元、36,583.81萬元、44,351.12萬元,否則五被告將按照補償協議約定進行補償。上述協議簽訂後,公司如約履行合同義務,向五被告非公開發行股份的方式購買了五被告持有的保千里電子100%股權,上述股份已於2015年3月10日完成過戶登記。但據2017年年報顯示,保千里電子2015年-2017年度累計實現淨利潤數額尚未達到《補償協議》約定的預測淨利潤數額。依據公司與五被告簽訂的《補償協議》之約定,五被告應以公司向其發行的股份為限進行補償,所補償的股份由公司以1元總價回購。根據《補償協議》約定的計算方式,五被告應補償的股份數超過公司向其發行的股份總數,因此五被告總計應向公司補償1,359,971,698股,並由公司以1元總價回購。此前,公司已通過多種途徑督促五被告履行業績補償承諾並推進相關股份回購註銷事宜,但一直未獲得回覆。故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寶安法院,請求依法保護公司訴訟請求。 訟案件的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以下合稱“五被告”)按照《盈利預測補償補充協議》中業績補償條款約定,將五被告應補償的股份(合計1,359,971,698股)由公司以1元總價回購;2、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擔。

關於此案對公司的影響,公司表示,上述案件判決為一審判決結果,上述案件敗訴將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將繼續上訴。上述判決尚未生效,公司目前無法預計上述訴訟對公司本期及期後利潤的具體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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