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貸款追償未果,上猶法院判決用款人賠償損失

替人貸款追償未果,法院判決用款人賠償損失

替人貸款追償未果,上猶法院判決用款人賠償損失


近日,上猶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合同糾紛,原告王某乙出於兄弟義氣以自己的名義向銀行貸款供王某甲使用,怎知王某甲使用貸款後拒不歸還銀行貸款,無奈王某乙只能自己還清貸款後再訴至法院要求王某乙賠償自己的損失,法院依法判決王某乙向王某甲支付其向銀行償還的貸款本息。

2007年1月19日,被告王某甲因資金週轉所需,委託原告王某乙向上猶某銀行貸款30000元,貸款期限三年。銀行將該款提供到原告存摺賬戶後,原告將該存摺交由被告,由被告全額取款使用。因原告和被告系堂兄弟關係,雙方僅口頭約定該貸款本息由被告負責歸還,並未簽訂書面合同。2008年4月,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載明“今欠王某乙於信用社貸款三萬元整,2007年1月19日起至2010年到期,其利息和本金由本人王某甲負責還清。”後因被告僅歸還部分本息,導致貸款逾期。2010年3月6日,經原告和被告協商,以借新還舊轉貸方式,繼續由被告提供保證擔保,以原告名義向銀行貸款30000元,期限為一年。此後,由於被告未按約定還本付息,導致原告銀行賬戶自2014年3月至2017年3月期間多次被銀行系統自動扣款歸還上述貸款本息計1158.64元。經原告催促,被告於2017年1月28日向原告出具承諾書一份,該承諾書確認以原告名義在黃埠信用社所貸款30000元由被告個人使用了,被告承諾保證在2017年6月份之前還清該筆貸款。因被告未兌現上述承諾,導致原告於2017年4月至6月期間歸還上述貸款本息40230.17元。以上原告共計為被告歸還貸款本息共計41388.81元。後原告向被告催收未果,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王某乙與被告王某甲口頭約定由被告提供保證擔保,由原告以其名義貸款後交由被告使用,貸款本息由被告負責歸還給貸款人,由此形成的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被告在接受並使用原告所貸款項後,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貸款人還本付息,其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當違約責任。因被告違約,導致原告為其歸還貸款本息41388.81元,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賠償給原告。原告就此提出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來源:贛州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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