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反腐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2019年可以說是中國反腐敗轉折之年,2020年則是中國反腐敗制度實施的重要開端。在這個關鍵時刻,筆者認為應注意幾個問題。

注意黨紀和法律的銜接


中國反腐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2020年將會對我國監察法以及監察法配套法規實施有效性進行測試,及時發現我國現行反腐敗法律制度體系中存在的問題,不斷地尋找黨紀黨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之間的契合點,真正做到無縫對接,防止出現制度上的漏洞。在制度實施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新的情況和新的問題,這就要求紀檢監察機關在依法辦理案件過程中,認真總結經驗,及時解決法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屬於授權性的法律制度體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全國人大有權授權國務院在法律沒有作出規定之前制定行政法規。這種授權性的立法模式對於加快我國改革開放的步伐至關重要,然而長達40多年的授權立法逐漸形成了思維定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對法律實施中出現的問題,通過司法解釋作出具體的規定。這種司法機關創制法律的現象在我國民商法領域非常普遍。監察法涉及國家公務人員的切身利益,依照我國立法法的規定,凡是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必須制定為法律。因此,在反腐敗過程中不能沿用傳統的授權立法模式,而應該對我國反腐敗法律制度體系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進行類型化分析。

換句話說,針對我國反腐敗出現的新情況或者新的問題,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根據監察法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對出現的新情況和新的表現形式進行科學歸類,並在此基礎之上嚴格依照法律和黨紀作出處理。紀檢監察機關在處理有關案件過程中對不同類別的行為進行統計分析,並在此基礎之上,準確描述行為的性質,這對於提高反腐敗的針對性、準確性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目前,我國一些高等院校已經成立了黨內法規研究機構,專門研究黨內法規體系完善問題。這是我國科學反腐敗的必要之舉。但必須指出的是,我國反腐敗法律制度體系研究過程中,必須克服中國法學研究中可能存在的本位主義、官僚主義和形式主義。一些學者為了強調自身研究對象的重要性,人為地割裂了研究對象與其他法律法規之間的關係,誇大研究對象的重要性,製造出許多不必要的研究課題。這對於研究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極為不利。研究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必須從憲法的高度看問題,堅持憲法至上的原則,把黨的意志、人民意志和法律規定有效統一起來,從而使黨內的法規和國家法律形成有機統一的整體。

“無罪推定”不適用於黨紀案件


中國反腐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我國監察法規定了無罪推定原則,與我國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相契合。反腐敗案件審理的過程中,紀檢監察機關必須嚴格依照監察法規定,確保公民的基本權利得到切實有效的維護。但是,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有義務遵守黨的紀律,有義務如實交代自己的行為,因此,紀檢監察機關審理案件必須區分刑事案件審理階段和紀律案件審理階段所適用的基本原則,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必須從嚴掌握,並且切實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紀律案件審理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要求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必須履行忠誠的義務,如實地向黨組織交代有關情況。

紀律檢查機關審查案件是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履行自己的職責,監察委員會調查案件是依照監察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因此,在處理有關黨紀案件和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必須充分意識到在不同的階段和不同性質案件中被調查對象的權利和義務。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依照黨紀審查案件,被審查對象必須如實交代自己的行為,不能以沉默應對黨組織的調查,當然也不能要求黨組織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按照“無罪推定”的原則處理違反黨的紀律案件。所謂無罪推定是指在處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沒有定罪量刑之前,應當推定被告人無罪。

如果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紀律,紀檢監察機關完全可以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要求黨員領導幹部如實報告自己的收入情況以及家庭成員基本情況。如果黨員領導幹部認為紀律檢查機關在審查調查過程中必須舉證證明被審查對象存在違規違法現象,那麼,就是不瞭解黨紀國法之間的關係,被審查或者被調查對象就是在混淆視聽,企圖逃脫自己的責任。

紀檢監察機關審理有關違反黨的紀律案件過程中,必須有明確的標準,不能對黨的紀律擴大解釋。2019年底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國家監察委員會公佈的有關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奢靡之風的有關統計數據,就是要進一步細化黨中央八項規定,嚴格按照現有的尺度和標準,衡量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的行為。

紀檢監察機關審理違反黨的紀律案件過程中既不能擴大解釋黨的有關規定,同時也不能縮小解釋黨的有關規定。必須按照中央關於反對官僚主義、形式主義、享樂主義、奢靡之風的具體表現形式,嚴格查處有關違反黨的紀律案件。

開除黨籍應先於開除公職


中國反腐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在黨內法規研究過程中,必須高度重視黨員領導幹部的道德準則與法律規範之間的關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基本原則,在處理黨內違紀問題的時候,堅持以批評教育為主,倡導批評與自我批評相結合,堅持密切聯繫群眾,充分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在公開透明的環境中,處理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如果把黨的道德準則和黨的紀律準則混為一談,處分黨員領導幹部缺乏透明度,那麼,就會產生不良的社會效果,甚至有可能會讓一些不懷好意者有機可乘。

公開處分黨員領導幹部,是我國反腐敗總結出的重要經驗。只有讓黨員領導幹部公開接受處分,才能起到震懾的目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強調“四種形態”,就是要把黨的紀律和法律法規區分開來,就是要把道德要求和黨的紀律規範區分開來。凡是違反黨的紀律的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都必須接受審查,但是,在紀律處分過程中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決定。

中國共產黨的黨紀法規和國家的法律都旨在加強黨的凝聚力和國家凝聚力。因此在處分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過程中,必須加強思想教育,明確黨的宗旨和工作目標。如果被審查調查對象為了逃避紀律處分,或者為了減輕自己的罪責,表面上懺悔,內心深處卻不認同中國共產黨的宗旨和方針政策,那麼,應當斷然作出開除黨籍的處分,直接依照監察法及其配套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開除黨籍和開除公職往往同時處理。實際上,開除黨籍是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標準作出的決定,而開除公職則是按照公職人員的法律和法規作出的決定,二者的性質完全不同。紀檢監察機關在處理案件過程中,應當首先作出開除黨籍的決定,然後再作出開除公職的決定。

如果一些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行為嚴重損害黨的形象,那麼,應當在第一時間開除黨籍,而不能等到查清犯罪事實之後,再來作出開除黨籍的決定。

當然,在查辦案件過程中,為了做到萬無一失,紀檢監察機關處理腐敗案件的時候,往往等到層層過濾,一直等到人民檢察院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審理有關案件的時候才公開有關開除黨籍的決定。這樣做目的是避免出現冤假錯案。不過,紀檢監察機關處理黨員領導幹部的時候必須充分意識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所規定的標準嚴於政務處分的標準,因此,今後紀檢監察機關在處理有關腐敗案件時可以考慮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首先作出開除黨籍的決定,然後再根據監察法以及配套性法規作出開除公職的決定。

作者:喬新生

來源:《清風》雜誌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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