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歲女童被鄰居砍成重傷,法院為何不支持醫療賠償,合理嗎?

近日,一起法院判決引起爭議。

4歲女童小雨(化名)被身患精神分裂症的鄰居王某砍成重傷。醫院診斷為重型腦傷,經過多次治療,最終鑑定其構成十級傷殘——顱腦損傷後軟化灶形成、並伴有神經系統症狀。

期間醫療花費,除去醫保報銷外,總計10萬餘元。同時女童家人通過網絡平臺和當地政府獲得捐助資金總計16萬餘元。

而砍人者鄰居王某,因案發時處於精神分裂症發病期,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目前正在強制醫療中。

我們知道,刑事責任雖無需承擔,但是女童家屬仍可以依法主張民事賠償。

於是事情發生後,女童家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鄰居方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等總計18萬餘元。

而爭議就在於法院的這份判決——

4 歲女童被鄰居砍成重傷,法院為何不支持醫療賠償,合理嗎?

本案庭審現場

法院是如何判決的呢?

本案開庭後,隆昌市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對於女童方索賠的10萬餘元醫療費,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庭審查明,此次事故發生後,小雨方通過水滴籌、輕鬆籌以及政府捐款已經獲得捐助16萬餘元,而水滴籌、輕鬆籌以及政府捐款是具有社會性和針對性的,即是為了幫助小雨解決治療費用困難問題,此款足以彌補小雨所主張的醫療費用損失,小雨方再次主張醫療費10萬餘元,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也不能因他人的侵權行為而獲益,故對此法院不予支持。

——即女童家屬請求的10萬餘元醫療費的賠償主張,法院沒有支持。

此外,法院支持小雨方主張的護理費2.78萬元、住院伙食補助4170元、營養費4170元、殘疾賠償金2934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對其主張的交通和住宿費10000元,因沒有提供票據,法院結合其就醫的地點、時間和次數等實際情況,予以酌情支持4000元。以上款項共計72480元。

——其餘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法院酌情支持。

這份判決一出,引起了輿論不小的爭議。

這其中的邏輯很多人想不通:女童受傷,第一時間社會各方進行了積極救助,但是砍人者造成的損害損失,難道就因為社會救助金已經足夠彌補醫療費,就可以一筆勾銷了?

我們不妨來好好分析一下其中的法律問題——

4 歲女童被鄰居砍成重傷,法院為何不支持醫療賠償,合理嗎?

從法律角度來看,問題的關鍵是什麼?

關鍵在於:社會救助是否可以用於填平侵權損害的損失賠償。

審理此案的法院認為,網絡平臺和政府捐款已經足以彌補女童方所花費主張的醫療費損失賠償,因為,女童方就無法重複再向侵權人(砍人者)主張損失賠償。(不然就是重複獲利)

很顯然,這個邏輯在道義上站不住腳。就像很多人說的,那社會愛心人士的捐款行為,豈不是成了替砍人者來賠償了?

其實不管道義上說不過去,法律上也沒有合理的依據——

首先我們說我國民事侵權賠償理論中確實有【損害填平原則】。

——依據這個原則,被侵權人損失多少,那麼侵權人就賠償多少。即賠償用以填補損失。

由此來看,法院提出的【不可重複獲利】,好像確實能從法律上站住腳。

但其實不然。因為就賠償來看,顯然這種單一的判決依據,忽視了民事侵權糾紛中的一個更加重要的問題——侵權人責任不可減輕

  • 從被侵權人角度,依據損害填平原則,確實不可重複獲利;
  • 但從侵權人角度,因為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損失結果,從法律並不能免除賠償責任。(除非被侵權人放棄追償)

所以,被侵權人不可獲得重複賠償,指的是不能從侵權人處重複獲得賠償。而侵權人的賠償責任也不能因為損失被報銷、被慈善了之後就得到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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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對於此類案件又是如何判決的呢?

其實類似的案例還有很多——

司法實踐中,對於損失被報銷之後,侵權人的賠償責任並不會因此消除。

這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最高法八民紀要明確:被侵權人有權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不因受害人獲得社會保險而減輕或者免除。

所以,當損害產生,保險基金先行賠償後,可以再向侵權人進行追償。

而本案其實特殊在,保險先行墊付可以追償,但社會慈善捐助先行墊付的,顯然無法追償。

不過司法實踐中也還是有類似的判決:水滴籌的捐款不能取代侵權損害賠償。

【具體的判決文書大家有興趣的可以去裁判文書網自行搜索:(2020)川民申1038號民事裁定書】

而上述案件中法院的判決,顯然邏輯上就變成了“社會慈善來替侵權人賠償”。

這肯定是不對的。

簡言之,如果以後所有類似的侵權糾紛訴訟,都這麼來判:有社會捐贈就可以抵消掉侵權人的賠償責任,那麼以後誰還來捐助呢?

畢竟,捐助的本意是為了需要救助之人能及時獲得救助,不因資金困難而失去救治機會,而不是為了去填補造成損害之人的賠償責任,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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