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遇溼滑路面摔傷,他該找誰賠償?

人民法院報

以下文章來源於海寧法院 ,作者司法為民

上班途中遇溼滑路面摔傷,他該找誰賠償?

海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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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9日凌晨,邱某駕駛重型罐式貨車行經浙江省海寧市袁花鎮某路段時,因車後閥門損壞,導致車載的淨水劑遺撒汙染了行經路面。


該日8點左右,公路管理段接到110通知,立即派人前去進行清理,巡查記錄顯示該日10點30分路面處理完畢。

上班途中遇溼滑路面摔傷,他該找誰賠償?

△ 公路管理段進行路面防滑處理


早上8時30分左右,錢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至該地段時,因遺撒物造成的地面溼滑而側翻摔倒,導致錢某受傷,車輛受損。後經浙江省海寧市人民醫院檢查治療,住院10天,錢某支付醫療費7千餘元。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邱某承擔全部責任,錢某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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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發現場


該貨車所有人為嘉興某器材廠,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與商業險。事故發生後,該器材廠向公路管理部門繳納了1800元的清障、路產損壞的費用。


2019年6月,錢某委託浙江省嘉興市某司法鑑定所鑑定,擬給予誤工90日、護理30日、營養45日。


2019年8月,錢某向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嘉興某器材廠、邱某、某保險嘉興分公司、浙江省海寧市公路管理段共同賠償損失3.2萬餘元。


上班途中遇溼滑路面摔傷,他該找誰賠償?


在庭審中,被告嘉興某器材廠辯稱,該案屬於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已出具事故認定書,自己已給油罐車在保險公司投保,原告的賠償應由保險公司承擔。並認為自己與邱某是加工承攬關係,兩者之間沒有勞動關係,邱某某作為駕駛員在駕駛過程中刮擦致車罐後閥門損壞,導致清潔劑遺撒,存在重大過錯。


被告某保險嘉興分公司辯稱,本案是由於道路上遺撒物妨礙通行造成的事故,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應當由遺撒物的責任人與道路管理部門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公路管理段表示,其在事故發生後接到110電話即採取措施對遺撒淨水劑進行清洗,考慮到城市道路清掃的實際情況,在客觀允許的情況下,公路管理段已經及時到場處理,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


法律並未明確規定交通事故必須以發生碰撞為必要條件,被告邱某在駕駛機動車輛過程中因遺撒車載淨水劑,導致原告騎車滑倒受傷,該事故與重型罐式貨車在道路上駕駛行為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係,應認定為交通事故,並由保險公司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同時本案中的被告邱某未盡到注意義務,是直接侵權人。由於被告邱某未到庭參加訴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嘉興某器材廠辯稱屬於承攬關係,但也沒有提交承攬合同等證據證明,綜合考慮邱某所駕駛車輛是該廠所有,所運淨水劑是該廠所經營貨物,且該洩漏事故發生在邱某按照該廠指示的送貨途中,法院認為該廠僱傭邱某作為駕駛員具有高度蓋然性,所以法院認為本案中對外賠償責任應由該廠承擔。經法院核算,原告的各項損失合計1.5萬餘元。


一審宣判


海寧法院一審判令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錢某損失1.4萬餘元,被告嘉興某器材廠賠償原告錢某鑑定費700元。


二審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作出後,保險公司向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了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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