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
各位大盆友
還記得小時候那些
讓你經歷過
男單、女單以及混合雙打的
N個理由嗎?
這些都還不夠
想當年
那些PiaPia
招呼到屁屁上的道具
也是五花八門吧
嘖嘖嘖
還是熟悉的“配方”
還是熟悉的“味道”
但是!
就在今天!
我們必須要再次
正告各位大人
不能打小孩哦!
為什麼?
因為明天
孩子們將迎來一個
特殊的日子
更因為
我們是肩負著
呵護祖國的小花朵們
健康、快樂成長的
司法工作者!
今兒就請我們的護“花”使者
民三庭法官助理甄偉超
結合相關法條告訴大家
為什麼
不能打小孩
以文明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以文明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不得實施家庭暴力。解讀
根據憲法等法律的規定,每個孩子自出生起就是我國公民,享有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首先就是自己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任何侵犯未成年人正當權益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無論是父母還是其他人員,都不得隨意打罵、體罰未成年人。
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解讀
學校是未成年人除家庭以外最主要的生活、學習場所,教育是塑造未成年人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重要途徑。教育者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僅可能對未成年人造成身心傷害,更有可能對其以後的人生路徑造成巨大影響。因此,未成年人在校學習生活期間的合法權益應得到更好保護。
傷害未成年人可能會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讀
很多人認為打罵、體罰孩子只是教育的一種方式,但如果超出必要的限度,則有可能構成家庭暴力甚至是虐待。
如果造成未成年受傷或者死亡等嚴重後果,情節惡劣的,則要承擔行政或者刑事上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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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犯了錯誤
打一打或者罵一罵
看起來是直接有效的教育方式
實際上卻是有百害而無一利
老話雖然說
“棍棒底下出孝子”
但法官也要說
拿起棍棒抬起手
親情可能就失守
氣急敗壞失了手
還得法院走一走
不值、不該、萬萬不可呀!
最重要的一點
雖說4月30日是不打小孩日
但對於孩子們來說
每天都應該是“不打小孩日”
就讓這些可愛的小花朵們
在愛、呵護、陪伴
以及正確的教育引導下
茁壯成長吧!
來~~
寶貝們
快告訴粑粑麻麻
愛我
就不要打我!
供稿:房山法院
視頻製作:成夢琳
編輯:成夢琳 汪希
部分配圖來源於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