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第914期:退休人員再就業與用工單位發生爭議,受勞動法保護嗎?

案情簡介

郭某是一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再就業人員,退休後一直X公司從事洗車工作。2016年1月,郭某在洗車時受傷,醫院診斷結果為右手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郭某住院治療18天,醫療費9000元,其中通過醫保報銷6300元。經鑑定郭某橈骨遠端骨折的傷殘程度為十級傷殘。因未能就相關賠償協商一致,郭某向法院請求判令X公司賠償其2700元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000元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500元。問法院是否會支持郭某的訴訟請求?

以案釋法

本案的關鍵是郭某與X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因郭某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再就業人員,根據法律規定,其與X公司建立的是勞務關係,應適用侵權責任的相關法律規定,所以不能請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郭某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的規定計算其傷殘損失。因此法院未支持郭某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勞動關係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接受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報酬和受勞動保護所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務關係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係。二者的區別如下: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

(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範調整,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

(5)違反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不同。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

(6)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後,應先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再去法院起訴;勞務糾紛出現後既可以去法院起訴,也可以協商解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