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始人保護公司的控制權一點都不能馬虎!

創業投資模式是一種相對特殊的企業投資模式,它主要是由兩類股東構成:一類我們稱之為

創始人,他可以沒有錢,但是他要有管理能力和創業激情,他負責把企業做強做大;另一群股東我們稱之為投資人,他們的目的是獲取投資收益,他們主要為企業提供全部或主要資金。下面為大家講兩個案例:

創始人保護公司的控制權一點都不能馬虎!


第一個案例:

大概在2004年左右,有一個傳統企業家,同時在創投圈中做投資人,賺了很多錢。曾在1年內投資了4個項目,但兩三年後這4個項目全部失敗了。其中有一個項目,是做成人英文培訓的項目,這位投資人找到一個很優秀的年輕創始人,給了創始人20%的股權,他自己持有80%的股權,並簽署了投資協議,成立了公司來運作項目。起初項目做的很順利,市場反應非常好,發展很快,但是就在企業發展勢頭很好的時候,創始人突然提出了離職。

由於起初在投資協議中設計了Vesting條款,也就是股權分期成熟條款,此時創始人的股權還沒有成熟,所以不能授予。但創始人說股權不要了,同時他提出根據勞動法,作為員工他享有離職的權利,就這樣,創始人最終還是離開了公司。後來瞭解到,原來創始人在另外的城市做了一個一模一樣的項目。通過在之前公司任職的經驗積累,他在開闢新項目時很順利。投資人因此很生氣,幸好之前的投資協議中約定了“競業禁止“條款,我就接受投資人委託,跟創始人就”競業禁止“條款進行溝通,限於此條款,創始人的新項目最終也沒做起來。而由於創始人離職,投資人的項目也死掉了。

這個是一個典型的雙輸的例子。上述案例並不是完善的創業投資項目,因為創始人沒有成為公司的主人,他只有20%的股權,而投資人持有80%的股權。持股比例過低,公司不屬於自己,會導致創始人對運營公司既沒有壓力,也沒有動力,自然沒辦法將公司做好。一旦他真正想嘗試成功,他就會考慮找到一個真正屬於自己的天地。

創始人保護公司的控制權一點都不能馬虎!


第二個案例:

2006年,有一個女士的先生曾經是一個很成功的企業家,但英年早逝,留給女士豐厚的資產。女士在丈夫在世時,並沒有太多社會經驗,主要操持家務。一天,一位丈夫原來的手下來找到女士,向女士提出:這麼多錢留著很難升值,不如我做企業你投資給我。這個人本身能力很強,於是女士投資了500萬人民幣,獲得公司20%的股權。

投資後的2年時間內,創始人沒開過一次股東會和董事會,沒有任何的信息反饋,女士經常打電話問,但創始人也只是敷衍過去。但是這家企業辦的很好,產品在市場上有很好的影響力,企業也發展到幾百個員工。女士覺得很不公平,企業的啟動資金全部是她出的,去公司找創始人,公司的保安連門都不讓她進。隨後女士非常氣憤,但是由於她事先沒有做任何權利保護設置,她只是公司一個小股東,所以我們只能從小股東權利保護的方面切入來保護她的權益。

經過談判,女士撤資,拿回了她的投資成本和少量的投資收益,但跟她應得的還是有很大距離。這個案例也不是個完善的創業投資的項目,因為投資人沒有得到合理的保護。創業投資模式不同於傳統企業模式。

傳統企業模式總結

創始人保護公司的控制權一點都不能馬虎!


01

股東因為投資而獲得股權。也就是說,你獲得股權成為股東的唯一原因是因為你向公司投資了。

02

股東的身份和員工的身份相分離,如果你是股東,你可以是員工也可以不是;同樣的,如果你是員工,你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

03

員工(包括企業管理者)只憑借他的勞動,獲得勞動報酬。包括獎金,工資。

04

企業增長的收益,歸股東所有。

創業投資企業的情況是不一樣的

首先投資人投了大部分甚至是全部的投資,但是他只持小比例股權,是小股東,並且不參與經營管理。創始人基本不出資,但是他持有企業的控股股權,他對企業經營管理負責,這種設計從出資義務上是不平衡的。雖然持有同樣的股權,但一方有出資義務,而另一方沒有出資義務。

然而,這樣的設計恰恰能使創始人把企業當成他自己的事業,全力以赴把企業做好,進而然後使投資人獲得高額回報。創業投資模式實際上在商務角度是公平的設計,這個話題不做太多延伸。

在創業投資模式下,創始人和投資人對公司的控制權都有合理的訴求,創始人的訴求是:我應該是公司的主人,這個是創始人合理的訴求;投資人的訴求是什麼?雖然公司是你的,但我的出資最多,所以我的權利也要得到合理的保障,不能失控。

基於前面兩點,我們討論下一個話題,就是保護公司控制權的一些具體方法和方案。這些方法,我們分成了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從創始人的角度,主要介紹4點:

1. 股權結構的初始設計;

2. 通過期權代持的手段和方法,提高創始人的控制能力;

3. 通過一致行動計劃,提高創始人的控制能力;

4. 通過牛卡計劃,增加創始人表決權的設計,提高創始人的控制能力。

這4點是幫助創始人增加控制權的方案。

從投資人的角度,設計否決權,也就是保護性條款。這個條款也是投資人合理保護自己的制度,同時,創始人也可以在否決權的設計上,來通過設計內容的討論來保護自己。

首先,說一下股權結構的初始設計。如果討論公司控制權,那麼股權結構的初始設計,他就像一個人先天的基因一樣,這個人如果先天很健康,那麼後天經歷很多困苦,身體基礎仍然很好。反過來說如果這個人有先天疾病,後期很難好轉,所以說先天很重要。當你剛剛設立一個創業投資企業,如何設計企業的股權結構,就是企業先天因素,是非常重要的,其他手段只能起到輔助作用。

創始人保護公司的控制權一點都不能馬虎!


初使股權結構初始設計,從創始人內部、創始人和投資人這兩個方面去介紹:

創始人內部,我做一個假設,我們有3個兄弟或者2個兄弟,一起設立一個企業,我們怎麼設計他們的股權結構?看到很多例子,比如同學好朋友一起創業。

馮侖有一句話很有道理“以江湖的形式進入,以生意的形式退出”,進入的時候大家都不好意思,誰也不好意思多拿,平等吧。這種方式分的時候好分,當企業往下走的時候,首先可能存在一個能力的差異,最重要的是:彼此之間沒有主次的心態。

還有一個這樣的案子:項目的兩個創始人同學,每人拿了十幾萬作為企業的初始資金,平均分配了企業股權。

企業初期做的非常好,但後來兩人便有了矛盾,吵架日益增多,以致最終兩個人的情緒完全對立,企業的員工也分成了兩派。這兩個人任職一個是總經理,一個是董事長,總經理出差在外地的時候,董事長就找了一夥人接管了公司,要求公司的行政人員,交出公章,營業執照,財務印鑑,賬冊,資金的管理權,從而控制了公司。總經理非常氣憤,於是雙方陷入非常複雜的訴訟和糾紛中。

這種較量持續兩年多,終於有一個創始人走了,出局了,然後開了一間同業公司。又過了一年,這兩個企業都銷聲匿跡了。

再好的企業經歷不起內耗,所以我不建議在創始人初始設計的時候,用非常平均的股權比例設置。考慮股權比例設計的問題要考慮很多方面,比如說需要什麼樣的人合作,自己能不能做得起來。

但是我覺得這些因素,考慮這個項目在初始狀態很重要,我說的控制權是不是有個主次的問題,會在項目進行到中後期的時候顯現重要性的問題。我們建議如果3個人一起創業,這3個人,應當有主創始人和有其他幾個聯合創始人。聯合創始人會在一些非關鍵性的問題上尊重主創始人的意見,不會發生事無大小發生爭吵的局面,個別的聯合創始認為這個事情堅持的,我認為這個問題也應該討論清楚

另一個層次,創始人和投資人股權怎麼設計?這裡面,我把創始人當成一個整體,因為往往創始人內部比較容易形成統一的意見。我不建議投資人持股比例過高,比如其持股比例已經接近創始人,那麼他本身就有可能對創始人產生控制權的威脅。

我想分享一下,雷士照明的案子,前段時間很受關注。在事件當中創始人由於他本身的控制權不穩定,在接受證監會質詢的時候,主要投資人軟銀賽富罷免了他的董事職務,使他喪失了對公司的控制。但是創始人發動員工和供應商,利用這種方式對抗擁有控制權的投資人。

我本人對創始人吳長江非常尊重,因為吳長江有曲折的創業史是很值得敬佩的人。但是作為律師,我會堅定不移的站在支持規則的立場上,無論如何我們要遵守規則。因為一旦遵守規則的習慣被打破,世界變得非常可怕。如果你想維護自己的權利,應該在規則的範圍內想辦法。

雷士照明的股權變動實際上發生過很多次,我找了裡邊主要的時點分析:

頭一個時點是在設立時,設立時雷士只有3個創始人,他們的股權比例3:3:3,在企業初始設立階段這種模式是我不建議的。後來企業發生了爭議,爭議之後,吳長江以很高的價格購買了其他2個創始人的股權,這種方式實際上解決了創始人內部的問題,但是造成了很大的財務壓力,給後期事件的發展埋下伏筆。

第二個時點,創始人內部股權統一了,吳長江持有70%的股權,其他人持有30%,這是比較正常的狀態。

第三個時點,早期融資這列,軟銀進來的股權比例35.71% ,創始人股權比列被稀釋到41.79%,這兩者之間的差距很小了,客觀上造成了軟銀賽富有可能去爭奪控制權的能力。

第四個時點,在雷士IPO之前,他們的股權經過一系列變化,變成了軟銀賽富30.73%,創始人29.33%,創始人的股權比例已經降低到軟銀賽富以下了。

最後IPO之後的股權比例,實際上當時爭議發生時點前後的股權比例,軟銀賽富是18.33%,創始人是19.75%,這時有個非常重要的投資人加入,施耐德的股權比例9.22%,軟銀聯合施耐德聯合之後,他們的股權比例遠遠超過創始人,這時候就具備了一個爭奪控制權的能力。

創始人保護公司的控制權一點都不能馬虎!


結束語

企業要設計一個股權架構,總得來說是,有利於公司整體的快速發展,而不是個別股東利益最大化,維護創始人控制權。當然這種控制權是有益的,其目的是保障公司有一個最終的決策者。用控制權,樹立創始人在團隊內部的影響力和話語權也是很有幫助的。

許多中小企業、創業公司容易出現一個問題,在創業早期一起埋頭一起拼,不會考慮各自佔多少股份和怎麼獲取這些股權,因為這個時候公司的股權就是一張空頭支票。等到公司的錢景越來越清晰、公司裡可以看到的價值越來越大時,早期的創始成員會越來越關心自己能夠獲取到的股份比例,而如果在這個時候再去討論股權怎麼分,很容易導致分配方式不能滿足所有人的預期,導致團隊出現問題,影響公司的發展。從鬧得沸沸揚揚的國美控制權之爭,以及真功夫股權糾紛等等,大量企業做到一定規模之後,生死問題都出現在股權分配上.類似這樣因為股權紛爭而散夥的團隊,不是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後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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