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寶”投資者虧損責任歸屬問題

4月20日西得克薩斯輕質原油期貨價格暴跌以負值收盤,中國銀行的“原油寶”投資者不僅血本無歸,還倒欠銀行鉅額資金。

造成如此多投資者虧損的理財商業銀行就沒有一點責任嗎?

單單看中國銀行官網關於“原油寶”的介紹,似乎中國銀行僅僅作為市商提供報價並進行風險管理。在官網上關於“原油寶”是這樣寫到風險的,“原油寶交易面臨包括政策性風險、市場性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在內的各種風險。受國際上各種政治、經濟因素及突發事件的影響,國際市場原油實時變動,客戶應充分認識到此項業務可能涉及的風險,並自行承擔價格漲跌波動引起的投資交易風險“。

基於官網已經提醒投資者要注意風險了,中國銀行發出通知,要求“原油寶”客戶補充“穿倉”導致的虧損。

面對原油寶的追債,投資者最困惑的是,“為何沒有提前移倉”避免損失?難道中國銀行就沒一任何責任嗎?

筆者去查了中國銀保監會2018年9月26日發佈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94055&itemId=915&generaltype=0)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94158)

這一條例對商業銀行推銷理財產品有詳細的規定,第26條詳細規範了理財公司的責任,“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不得宣傳或承諾保本保收益,不得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財產品。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如實、客觀地反映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理財產品類型、投資組合、估值方法、託管安排、風險和收費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語言表述必須真實、準確和清晰。

商業銀行發行理財產品,不得宣傳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在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只能登載該理財產品或者本行同類理財產品的過往平均業績和最好、最差業績,並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資者‘理財產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等於理財產品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

這句話“不得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財產品。”非常重要,如果消費者能證明理財專員沒有按照《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所做,就可證明自己是被誤導,購買了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財產品。

在生活中,我們每個人去銀行時,都會遇到一些理財銷售員對某理財產品的推銷。由於基層理財銷售員有業績的壓力,所以在推銷產品時,往往不會按照銀保監會公佈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所做。而任何一個理財產品都有著非常複雜的設計,有些銀行由於經驗不足,準備的產品交易模型簡陋,平常時刻還可應付,一旦遇到像4月20日這種極特殊的情況,就會出現大問題。作為普通消費者,很難對這些金融產品設計、交易模型又很充分的理解,一旦發生虧損、血本無歸時,沒有任何證據與代理機構打官司。因此,在理財銷售員介紹時,要留存證據,比如理財產品的宣傳單等,這樣一旦血本無歸時,至少可以少損失一部分,甚至可能理財公司承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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