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退房二三事(二)

作為房產律師,在2015到2017年,我接到大部分退房諮詢的原因都是賣家要求加價賣房或者賣家毀約的,而最近大約有30%的諮詢都是關於退定金的,剩下的也大都是希望退房的。那麼在找開發商退房過程中,會有哪些法律問題等著你呢?我們以張三為例,來進行分析。


張三退房二三事(二)

我的好友張三看中開發商的一套房子,總價300萬,先向銷售人員李四支付了5萬元定金,李四開了收據並且簽了自己的大名,然後我的朋友張三就聯繫李四,要求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並且開具相應房款的發票,但是李四告訴張三,說發票只能開240萬,剩下的60萬要轉給李四個人,由李四個人出具收據。

這時,張三覺得問題並不簡單,就跑到我這裡來問:“張律師啊,你看這個情況,我總感覺有問題,不太敢買了,你看看怎麼操作?”我一看這個情況,房屋總價300萬,只能開240萬的發票,剩下60萬要轉給銷售人員個人,那麼很可能有兩種情況:1、這套房子賣300萬超過政府備案價允許浮動的範圍,所以要拆分款項,合同只能籤240萬;2、李四有問題,這房子可能開發商就打算賣240萬,多出來的60萬實際上會進李四的個人腰包,這老小子打算撈一筆錢跑路。把分析結果告訴張三以後,他也覺得很有道理,不然沒有理由這麼操作啊,於是就委託我進行調查,並採取一些措施。

拿到張三材料的當天,我調查了一下房屋備案價格,果然,超出了備案報價可浮動幅度範圍,那麼按照商品房銷售備案方面的法律規定,顯然是違法的。另外,李四的行為不用多說,作為銷售人員私下收取房款按照法律規定肯定是違法的。於是,大家懂的,《律師函》警告閃現給開發商,告訴他們違法操作的嚴重後果,以及張三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云云。

第二天週末一大早,我被手機急促的鈴聲吵醒,“喂?是張律師嗎?”“嗯,您是?”“不好意思沒自我介紹,我是XX開發商,張三委託您給我們發的律師函我們收到了”“哦,那你打電話過來是?”“是這樣的,在收到您律師函之前我們都不知道竟然有這種事情,完全是李四個人的行為,給張三先生/女士帶來麻煩實在是不好意思,不管是退房還是合法合規買房我們都願意配合的。”“哦,張三先生/女士不打算要這套房子了,實在是擔心後面還會有不必要的麻煩。”“實在不好意思,那麻煩您聯繫一下張三先生/女士,我們約時間辦一下退房手續,定金一定當場退還!”“OK”。

張三退房成功,然後我告訴他,這次買房是一次教訓。疾在腠理,湯熨可解,疾入骨髓,無可奈何,買房這種大事,寧願事前請律師把控風險,也不要等風險出現了在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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