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到底是50歲還是55歲退休?如何區分和認定?

導言:

在您身邊是不是聽過,有的女員工是50歲退休,有的是55歲退休,尤其是對於處於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化過程中,身份有的發生了轉變的女員工,這種問題更為突出,隨著這一部分人最近幾年陸續到了退休的年齡,類似的爭議也越來越多。今天小編就和大家分享一個關於女員工退休的故事,一起進來看看怎麼回事吧!

女員工到底是50歲還是55歲退休?如何區分和認定?

案例:

張三是一位女員工,1968年5月出生,1990年7月從學校畢業後分配到了A公司工作,先後從事過不同崗位的工作。1996年7月,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合同期限5年,5年到期後,雙方協商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內容和上一次一樣,只是期限變成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從2001年7月至退休止。

2018年5月20日,當地人社廳審核張三的退休手續,審核通過張三從2018年6月起辦理退休手續。這時,張三以自己是女幹部為由,堅決不同意50歲退休。後以人社廳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稱人社廳辦理退休手續有錯誤,要求應依據檔案確定身份,按照55歲為自己辦理退休手續。

這種情況下,張三的主張是否能得到支持?你認為呢?

女員工到底是50歲還是55歲退休?如何區分和認定?

分析:

對於這個問題,有的人認為“當時張三畢業分配時是幹部身份,應當按照檔案記載的身份辦理退休,也就是應55歲退休。

有的人認為“不能搞一刀切,企業女職工退休年齡應分為兩個階段: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前,按身份辦理退休;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尤其是勞動法頒佈後,應按退休時所在崗位辦理退休。張三退休時所在崗位是生產崗,所以按照50歲辦理退休程序沒問題。

女員工到底是50歲還是55歲退休?如何區分和認定?

我認為,後者的說法更加充分,下面我們逐一分析一下:

其一,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企業幹部,女年滿五十五週歲退休。企業工人,女年滿五十週歲退休。即在管理崗位的,按照104號通知規定的原幹部退休年齡和條件執行;在生產崗位的,按照104號通知規定的原工人退休的年齡和條件執行。”

什麼意思呢?就是說企業女職工退休年齡分為兩個階段: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前,按身份辦理退休;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即《勞動法》頒佈後,按退休時所在崗位辦理退休。

女員工到底是50歲還是55歲退休?如何區分和認定?

其二,對“現工作崗位”的理解。

這個故事中,張三從1990年7月參加工作以來,一直從事生產技能崗位相關工作,系女工人。其在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退休,退休前在生產技能崗位工作,在其所在單位提交的《關於張三退休年齡的認定申請》中明確張三所在的崗位系生產崗。按照上述104號通知,張三應按女工人50歲的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也就是說人社廳的審核程序符合規定。

一般情況下,“現工作崗位"是指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職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幹部,現到工人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職條件執行;原身份是工人,現到管理崗位工作的,按幹部的退休、退職條件執行。

女員工到底是50歲還是55歲退休?如何區分和認定?

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關鍵是最終誰來認定退休前的崗位是屬於工人崗位還是管理崗位?員工有員工的顧慮,單位有單位的考量,每個人觀點也不一樣,你怎麼看?歡迎在留言區留言,說說您的看法!

女員工到底是50歲還是55歲退休?如何區分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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