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即使毀約也無需擔責


哪些情況下即使毀約也無需擔責

民法的世界裡,追求當事人意思自治和誠實守信的行為準則。合同中有約必守的契約精神以及違約責任的首選方式為繼續履行的規定正是對這一原則的體現!然而有原則必有例外,有約必守的例外就是對法定解除權與任意解除權的相關規定,就是說在以下情況,既使不履行合同,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一、法定解除權(又稱一般法定解除權)

法定解除權規定在《合同法》第9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5條:出賣人沒有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致使買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94條第(四)項的規定,予以支持。

解除權還受異議期間的限制,這規定在《合同法解釋二》第24條:當事人對合同法第96條、第99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3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規定了當事人對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有異議時,可用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仲裁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的效力,但並未明確規定當事人行使異議權的期限。本解釋對此給予了明確,對約定有異議期的,應當在異議期內起訴,未約定的,異議期為三個月內。異議期間屆滿,相對方未提出異議的,異議權消滅。

哪些情況下即使毀約也無需擔責


二、任意解除權(又稱特別法定解除權):

1、在不定期租賃時,承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出租人也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內通知承租人。這規定在《合同法》第215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法》第236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合同法》第232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在委託合同中,委託人或者受託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委託合同,比如當事人聘請律師的委託合同中,無論是當事人或是律師都有權隨時解除委託關係。這規定在《合同法》第411條,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哪些情況下即使毀約也無需擔責


三、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權的規定

除了上述規定的情況外,還有一種情況比較特殊,法律規定只有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才有權隨時解除合同,現將這些規定摘錄如下:

1、加工承攬法律關係中,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權,這規定在《合同法》第253條、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即使沒有任何理由,定作人也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這規定在《合同法》第268條,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運輸合同中,託運人具有承時更改或終止合同的權利,這規定在《合同法》第308條,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3、寄存法律關係中,保管人和寄存人的法定解除權,規定在《合同法》第376條,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

4、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權,規定在《保險法》第15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5、分期付款買賣中,出賣人的法定解除權,規定在《合同法》第167條,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6、借款合同中,出借人的法定解除權,規定在《合同法》第203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7、非法轉租法律關係中,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權,規定在《合同法》第224條,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除了以上羅列的七種情況外,還有以下四種特殊的任意解除權的有關規定,第一是在旅遊合同中,旅遊者有任意解除權。第二個是贈予合同中,贈予人享有任意解除權。第三個是客運合同中,旅客有任意解除權。第四是《勞動法》第32條: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於繼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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