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殺害妻子,行為人仍然享有繼承權

劉國紅是某國有企業的職工,其親人因在“文革”期間被打為右派,劉國紅的精神因此受到刺激,患上間歇性精神病,時光的流逝,劉國紅的精神病有一定的緩解,偶然的機會下,劉國紅和小莉認識,兩人結為夫妻後,小日子過得還算是滋潤,羨煞旁人,兩年後,生了一對雙胞胎,劉小冰和劉小美,90年代初期,劉國紅看到周邊的朋友都開始下海做生意,於是,劉國紅因為間歇性精神病在單位辦理了病退,兩夫妻一頓溝通後,兩口子開起了一家火鍋店。兩口子勤勤懇懇的經營著火鍋店,店裡的生意也紅紅火火的,劉國紅的家庭也富裕起來。然而天有不測風雲, 劉國紅的大女兒劉小冰在一次意外中不幸喪生,劉國紅夫婦悲痛欲絕。劉國紅更是難以接受這一打擊,舊病復發,精神失常且伴有暴力傾向。

精神病人殺害妻子,行為人仍然享有繼承權

女兒的去世,讓劉國紅的病情更加嚴重了,發病的劉國紅將刀伸向妻子小莉,案件發生後通過公安機關進行了立案偵察,劉國紅經過多次司法鑑定後,由於患有精神病被並認定其不負刑事責任。劉國紅和已經去世小莉,二人因開辦的火鍋店因生意興旺,兩人存有積蓄三十萬元,併購買了一套住房和一部汽車。小莉死後,劉國紅被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小女兒劉小美亦尚未成年,法院遂指定劉國紅的哥哥作為二人的監護人。劉國紅的火鍋店及家中的現金、存款均由其哥哥掌握管理。事後不久,小莉的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繼承小莉的遺產,並請求法院判決剝奪劉國紅對小莉遺產的繼承權。

精神病人殺害妻子,行為人仍然享有繼承權

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出現了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觀點認為劉國紅作為殺害妻子的兇手,沒有對小莉遺產的繼承權。

另一種觀點認為劉國紅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不能剝奪其繼承權,其繼承行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最後,法院對小莉遺產進行了分割,支持了小莉父母繼承女兒遺產的請求,同時駁回了要求剝奪劉國紅繼承權的請求。

律師說法:喪失繼承權有嚴格的條件要求

我國繼承法主要規定了四種喪失繼承權的情形,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位列喪失繼承權的第一項。首先,故意殺人行為直接威脅到被繼承人的人身安全,本身就是最嚴重的犯罪行為之一,將受到刑罰的嚴厲制裁。無論繼承人出於何種動機,也無論既遂、未遂,都將喪失繼承權。其次,基於民法的平等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同時也侵犯了民事主體的利益,應當遵循同質救濟的原則獲得救濟和保護。作為民法基本精神之一的善良風俗是國家存在和發展所必需的基本道德,反映了社會的根本價值和基本要求。

本案中,劉國紅殺害了妻子小莉,是否就喪失了繼承小莉遺產的權利呢?答案是否定的。在這裡,另一個需要我們關注的問題就是劉國紅是否故意殺人,即劉國紅有無主觀過錯。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刑法同時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劉國紅是精神病患者,對自己的行為沒有控制力,不能辨認自身行為的性質。他殺害妻子小莉是由於不能辨認、控制自己行為而造成的危害後果,並非出於主觀故意,而是由於精神病理障礙使其完全喪失理智,故不屬於《繼承法》第7條第2款規定的“故意殺害”的情形,其繼承權亦不能被剝奪。

精神病人殺害妻子,行為人仍然享有繼承權

本案中劉國紅經司法鑑定後被確認為精神病人,已經免除刑事責任,而屬於民事權利的繼承權也不應被剝奪。民事權利是民法規定賦予民事主體為實現受法律保護的利益而實施一定行為的意思自由,意味著權利主體在一定範圍內的意思自由及實現一定利益的可能性,這一權利具有法律保障性。作為肖某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劉國紅與小莉的父母同樣享有繼承權。當然,因劉國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繼承行為應由法定代理人即劉國紅的姐姐代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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