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我,就給我寫遺囑吧

中國人含蓄,內斂,忌諱談生死,更忌諱談遺囑,唯恐寫了遺囑,就會有不好的事情發生...

然而,沒有人會計劃意外何時到來,正如我們明明可以過一個放鬆,祥和,歡樂的團圓年,卻被一場突如其來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整整困在家裡一個月了。

完全打亂了我們正常的生活,不能出門,不能走親訪友,學生停課,工廠停工。


愛我,就給我寫遺囑吧


疫情來得如此猝不及防,更有人沒有任何心理準備,就痛失了家人和摯愛。

為他們祈禱,希望活著的人不要在失去親人的痛苦未了,就面臨遺產的無情撕扯。

而地球的另外一邊,籃球巨星科比何時安葬還沒有定下具體的時間,他的家人們就各自聘請了律師,準備開啟遺產爭奪之戰,如此看來,在鉅額的金錢誘惑面前,絕大多數的人都是一樣的心態。


不爭產,或許只有一個理由,那就是誘惑不夠大吧!如果在鉅額的金錢誘惑面前,不管是普通人還是已經身價不菲的有錢人,其實大多數的人都是一樣的心態,爭產是一種必然!所以,不要用金錢衡量人性,不要用財富考驗親情!


愛我,就給我寫遺囑吧


愛我,就給我寫遺囑吧!愛我,就提前寫好遺囑吧!


不留遺囑,就意味著給摯愛的親人,家人留下無窮無盡的麻煩,那來自天堂的眼淚,隔著時空也在流淌,那是無奈的,悲傷的,絕望的淚水!

那怎樣留下一份有效的遺囑呢?

寫到這裡,讓我突然憶起了一個狗血的劇情:幾個老闆在一塊吃飯喝酒,閒聊的時候,就扯到了給孩子立遺囑的事,其中一個劉姓老闆沒有寫過任何的遺囑。

大家喝得興起的時候,紛紛勸說劉老闆寫遺囑,劉老闆招架不住大家的起鬨,說:好,我馬上立遺囑。“尋摸了半天,發現桌上除了餐巾紙,什麼紙張都沒找到,無奈只好在餐巾紙上寫下幾個字”我的財產全部留給我的兒子。“這個兒子是和前妻所生。

誰知,就是有這麼巧的事,劉老闆在回家途中真得因車禍去世了。最後關於劉老闆遺囑的事,就訴諸到了法庭。

原被告的律師在這份唯一的餐巾紙遺囑上分別表達了對各自當事人有利的主張,為劉老闆兒子主張繼承權的一方認為這是一份有效的遺囑,且有那麼多見證人在場,證明遺囑是真實有效的。

而反對兒子繼承全部遺產一方則認為:遺囑沒有署名,沒有日期,夠不成一份完整有效的自書遺囑,根本就是劉老闆喝醉時,大家起鬨,迫不得已隨意在紙上寫的幾個字而已,不是劉老闆的真實意思表達。

從這個案例中,我們不難看出,不管這個官司誰輸誰贏,終歸都要拿出時間,精力,金錢來應對這場官司,因為這是一份有爭議且爭議非常大的遺囑,給打官司訴訟留下了機會。

這個結果是故人不希望看到的,也是活著的人不願意面對又不得不面對的難題。因為放棄爭產,和打官司比起來,沒人心甘情願選擇前者。


愛我,就給我寫遺囑吧


所以,由上面案例,我們先說一說遺囑最常見的第一種方式:

1. 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方便簡單,所以最容易完成,是大家用來立遺囑最常採用的方式。

但如果若干年後真正拿出來使用的時候,如果有任何一個人質疑,說這份遺囑並不是當事人自己寫的,是偽造的,或者對遺囑上存在的某處瑕疵進行質疑,說這份遺囑被人篡改過,遺囑的執行都會遭遇很大的麻煩。

因為,斯人已逝,當事人沒有機會再站出來,說遺囑是我寫的。

那許多人也許會說,不對呀,法院可以做筆跡鑑定啊!筆記鑑定是一個非常複雜的過程,到最後可能是無法鑑定。

所以,自書遺囑最好找專業的律師來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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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託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

《繼承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但《繼承法》第18條同時規定了:“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從上面可以看出,找到合適的遺囑見證人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能幫得上忙的,基本是有厲害關係的,沒有厲害關係的,基本是不願意出面義務幫忙的,所以最好還是找專業的律師代書。

愛我,就給我寫遺囑吧

3. 錄音遺囑

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製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為防止錄音遺囑被人篡改或錄製假遺囑弊端的發生,《繼承法》第17條第4項明確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採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製作完畢後,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並由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可見,錄音遺囑和代書遺囑一樣,也需要找見證人,不然一樣不好判斷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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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口頭遺囑

《繼承法》第17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可見,法律上並不主張立口頭遺囑,它的法律效力最低,一般不是特殊緊急的情況下,概不推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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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證遺囑

把公證遺囑放在最後面說,是因為很重要。很多的人也都知道,經過公證的遺囑法律效力最高。

但是不是經過公證的遺囑就是絕對的有效,絕對的萬能了?當然不是。

比如:公證遺囑的程序違法,就會導致遺囑無效。

在實際操作中,也會出現很多你無法接受的問題.

<>對遺囑公證的定義是,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而且其公證的內容,是當事人提供的遺囑!所以公證只是證明遺囑有效性的一面,而遺囑的內容其實是更重要的。

所以說到底,遺囑公證是對您的遺囑進行公證,是一種公證行為,至於遺囑的內容是如何規劃的,並不是公證遺囑所能顧全得到的。公證處沒有義務為您提供遺囑規劃,諮詢,起草的專業服務。


愛我,就給我寫遺囑吧


由此可見,任何一種法定遺囑的方式,都有其自身不可避免的瑕疵,都有可能因一方當事對遺囑的真實性產生質疑,或者說對遺囑的分配不滿進而對所立遺囑產生法律訴訟。


雖然每一種遺囑都並不完美,但是也一定要立遺囑,有遺囑總比沒有強。

所以,愛我,就給我寫遺囑吧,遺囑就是你傳承我的全部愛!


愛我,就給我寫遺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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