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永律所观点」发包人能否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

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分析认为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四川建永律所观点」发包人能否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

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实际上是行使上述先履行抗辩权。但适用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是,当事人所互负债务具有等价关系。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是其作为发包方应履行的主要义务,承包方在收取工程款后开具相应发票系其应履行的附随义务,二者并非对价义务,因此,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承包人未开具发票,发包人有权拒付”等内容,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此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支持发包人提出的履行抗辩。因此,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建议:承包人在签署合同时应注意避开此类表述,否则在追索工程款诉讼中将承担不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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