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三十六計——NO為上計

文/朱一博 王亮亮,北京和昶律師事務所


 “禮多人不怪”,根植於中國傳統人情社會,至今影響猶在。如果有求於官員辦事,禮儀、人情就要讓位於法律規則,“花錢辦事”成為一種處事哲學。正是在這一觀念的影響下,行賄犯罪一直是企業家觸犯的高頻罪名。據北京師範大學中國企業家犯罪預防研究中心發佈的《企業家刑事風險分析報告(2014-2018)》顯示:近5年,行賄罪和單位行賄罪均處於民營企業家犯罪罪名前列,二者合計約佔民營企業家犯罪的12%,腐敗犯罪的40%,此外,單位行賄罪呈現出“井噴式”增長態勢。追根溯源,要麼是企業家對行賄犯罪存在認識誤區,要麼是心存僥倖心理,但最為根本的是缺少合規經營和風險防範意識,個人和企業都受其害。

  一、行賄方式面面觀

  除了送錢、贈禮這些廣為人知的直接行賄方式,現實生活中的變相行賄五花八門、花樣百出,但是在嚴厲打擊賄賂犯罪的刑事政策背景下,都很難逃出刑罰規制的範圍。

  方式一:花式送禮,少量多次

  雖然法律規定是一次送三萬元錢才能作為刑事案件立案,但是這並不代表我們“少量多次”就觸不到到法律的紅線。既然你注重量的積累,刑法也採用了累積計算,只要對一人多次,或者對多人一次或多次累計到達到立案標準,都可能做刑事案件處理。並且法律規定,向3人以上行賄,入罪數額更低(1萬以上即可)。

  方式二:交易之名,行賄之實

  “交易型行賄”,即與國家工作人員或其他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合理價格出售財物,或明顯高於市場價格買進財物。該行為披著交易的外衣,意在讓領導從中賺取“差價”。差價可以折算成“貨幣”,實質相當於“送錢”。

  除採用上述高買或低賣方式外,和官員簽訂借款合同,但是長時間沒有還本付息的;還有煞費苦心的“賭博型”行賄,精心佈置賭局,努力表演賭技,看似也是一場“公平遊戲”,但本質都是權錢交易,就涉嫌行賄犯罪。

  方式三:乾股分紅,掛名領薪

  乾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乾股雖然不是財物,但仍然是財產性利益,如果只是形式上籤訂入股協議,但未繳納股本金,或者幫助官員墊資,以此分派股利;類似的,給官員的近親屬、情婦(夫)等身邊人安排工作為名,使這些人不實際工作獲取所謂薪酬,都涉嫌給官員行賄。

  方式四:出差開會,旅遊辦卡

  世界那麼大,我想讓“他(她)”去看看。我為什為“他(她)”或身邊人的享樂買單,實際上是為“他(她)”手中的權力買單,這和送錢沒有實質性區別。該類行為可統稱為“服務型行賄”,行賄模式為“我付錢買單,他享受服務”。安排會員服務、吃喝娛樂、美容保健,以開會研討名義旅遊,均在此列。

  方式五:你的名字,他的房子

  送給官員房屋、汽車等物品,但不變更房、車等財產的權屬;或者把房屋、汽車等物品,過戶登記在官員指定的他人名下,均不影響行賄的認定。我們要強調的是,懲處犯罪代表的是一種國家意志,它能穿透個人之間的協議或其他規避措施,只要行為的本質具有權錢交易的性質,就不能排除刑法的適用。

  方式六:人情往來非罪,感情投資行賄

  生老病死,乃自然規律。婚喪嫁娶隨禮,是傳統禮儀。但是,當隨禮對象為上級或者握有行政權力的官員時,就有變味的可能:送錢人細水長流,默默送禮,閉口不談回報,實則為將來請託積攢“人情債”;或延長輸送財物與要求辦事之間的時間間隔,打一場“持久戰”,目的是淡化權錢交易的痕跡。如何區分涉嫌行賄的感情投資與正常人情往來的界限,在於雙方的禮金是不是有來有往,隨禮的數額是否大致相等。

  方式七:默許員工行賄,老闆也要遭罪

  行賄罪與單位行賄罪在入罪門檻與量刑方面均存在較大差異,且單位行賄對企業的經營會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區分兩者的界限在於,員工是聽領導的差使還是個人決定、用的單位還是個人的錢、為單位還是個人的利益。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拿個人的費用,有個人的利益就認定為個人犯罪。

  實踐中部分企業以發放“推廣費”“公關費”“業務費”等費用為名,默許員工將款項用於“通融關係”“開拓市場”,或者在明知業務員行賄的情況下,默認高額提成比例,這都有可能將員工的行賄認定為單位行賄。由此,企業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都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二、守住底線、防患未然

  我國正在開展轟轟烈烈的反腐運動,這對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重視的是,行賄的企業可能被列入政府招標“黑名單”,投標資格受到限制。伴隨行賄犯罪查詢機制的完善,有行賄記錄的企業將喪失更多投標機會。此外,世界銀行也形成了針對腐敗賄賂行為的嚴格制裁體系:取消有貪汙、行賄、受賄等腐敗行為的國際公司投標資格,禁止參與由該行資助的所有工程項目。世界銀行的此舉具有示範效應,在包括亞開行在內的主要金融體系產生警示作用,有行賄記錄的企業將會在全球範圍內遭受信任危機和市場危機。

  企業行賄風險的外溢作用還表現在以美國為代表的司法“長臂管轄”制度,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FCPA)將外國企業或自然人,在美國境內利用美國的商業工具(包括郵件、電話、銀行轉賬等)實施的賄賂行為,均納入它管轄的範圍。一旦企業涉嫌構成FCPA所管轄的行賄,企業就面臨鉅額罰金,企業負責人遭受監禁的風險。

  三、完善制度,隔離風險

  首先,為避免員工個人行賄引發對企業追責,應當修築“防火牆”,把好合規關:在公司章程中明確重大事項須經集體決策,對關鍵項目負責人謹慎授權;嚴格區分對公賬戶與私人賬戶,避免資金混同,加強公司財務出入賬監管,對業務和敏感費用設置特別的審批流程等。

  其次,在公司章程、員工手冊中明確“禁止行賄”並配套相應懲戒措施;通過培訓等方式向員工普及企業合規的政策和標準;建立有效的員工違規舉報機制,對舉報者進行保護,對舉報事項進行公開處理。同時,應當排查企業是否存在默認員工行賄的灰色空間,對可能引發刑事風險的超高額提成、推廣費、公關費等堅決取締。

  最後,“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上下游企業之間的影響是不可忽視的,應該引起高度重視。要強調對第三方(包括供應商、經銷商、代理、中介等)的合規管理政策,包括誠信度調查、不準賄賂的明示、對賄賂方終止合作、對守法方給予延續合同的獎勵等。

  行賄的方式雖然林林總總,其目的都是為了逃避法律制裁的三十六計,但是天網恢恢,對行賄說“NO”才是上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