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操守。
(四)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執業資格及工作能力。
(五)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六)學歷條件和年齡要求
1、取得博士學位,年齡原則上不超過45週歲;
2、取得碩士學位(含外國留學取得碩士學位,需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定),年齡原則上不超過35週歲;
>>>待遇和保障措施
(一)引進人才簽訂試用期聘用合同後的工資待遇按自治區正式在編人員統一工資標準核發,同時繳納五險一金。
(二)引進人才試用期滿一年考核合格,辦理入編手續。
(三)在管理崗位工作的引進人才,取得碩士學位的人員工作滿一年,經考核合格,可享受8級職員待遇;取得博士學位的人員工作滿一年,經考核合格,可享受7級職員待遇。
(四)在專業技術崗位工作(衛生專業除外)的引進人才,取得碩士學位的人員工作滿一年,經考核合格,可授予中級職稱,並不受崗位限制享受相應待遇;取得博士學位的人員工作滿一年,經考核合格,可推薦授予副高級職稱,並不受崗位限制享受相應待遇;
(五)在衛生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引進人才,取得碩士學位的人員工作滿一年,經考核合格,可不受崗位限制,先享受中級職稱
>>>優惠政策
(一)週轉住房待遇:引進人才簽訂聘用合同的,按博士90平方米以上、碩士60平方米以上的標準,由地、縣(市)提供具備拎包入住條件的週轉住房。
(二)購房補貼待遇:在本地購買首套住房的,按博士20萬元、碩士10萬元的標準,由地、縣(市)財政給予一次性購房補貼。
(三)職稱待遇:在原單位已取得職稱的,引進後可優先聘用在同等級崗位;有突出貢獻的,可低職高聘;填補了地區空白或做出突出貢獻的,可不受資歷條件限制,按程序認定為特殊人才,優先申報高一級職稱。
(四)職級待遇:在原單位擔任職務的,引進後可根據工作需要平職安排,同等條件下可優先使用;有突出貢獻的,可安排高一級職務。
(五)配偶安置待遇:引進人才的配偶是黨政機關單位正式在編在崗人員的,原則上按“對口對應、空編空崗”予以妥善辦理隨調手續;配偶為非在職人員的,根據所學專業和特長安置就業崗位,工資納入地、縣(市)本級財政統發。
(六)探親待遇:家在塔城地區之外的引進人才,6年內每年可享受一次30天的探親假,探親往返路費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標準報銷;6年後按自治區幹部職工探親假規定執行。
(七)工齡待遇:引進人才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或自動離職的,經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實,按政策規定連續計算工齡。
(八)戶口遷移:根據本人意願,戶口可遷至本地,配偶、父母、子女戶口也可隨遷,按實際居住地直接辦理落戶。
(九)科研支持:引進人才從事“產、學、研”科技成果轉化的,轉化項目經地區有關部門論證後,給予一定項目啟動資金;攜帶或介紹技術、項目、專利在本地投產或研製開發新產品產生經濟效益的,給予一定科研成果獎金;引進人才為國家級和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各類專家以及階段性重點工作或特殊崗位急需緊缺人才,給予一定生活補助;所需費用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由地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方案報地委批准執行。
(十)人才綠卡:為引進人才辦理人才綠卡,持卡人員可免費乘坐市內公交車,免費參觀地區內旅遊景點,每年享受一次免費健康體檢,享受中國醫科大學在地區醫院的專家服務,子女可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擇校就讀;針對助學貸款尚未償還的貧困學生,地區採取“一事一議”的方法予以解決;表現優秀的持卡人員,作為點名調訓人選,優先納入公務員調任範圍。
服務期
在塔城地區的服務期不少於6年(含試用期)。
時間:即日起—202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