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徵信不良記錄,怎麼維權?

案情回顧:

2014年5月,王某在中國銀行漣源支行辦理信用卡,6月初,該行大堂經理劉某以幫助王某升級信用卡額度為名,騙取王某的信用卡及密碼並套現3.9982萬元,至2016年仍未還款。2015年3月,漣源市人民法院在刑事判決書中認定上述事實,並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10月,王某在辦理銀行貸款時才得知其中國銀行信用卡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無法貸款。之後,王某向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才知曉具體詳情,遂向法院提訴,訴請該支行向有關機構撤銷王某的信用不良記錄,賠償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此案先後經一審、二審,最終判決支持了王某的訴請。

裁判點評:

公民的信用權是指民事主體對其經濟能力在社會上獲得的相應信賴與評價所享有的保護和維護的具體人格權,信用權保護的是民事主體關於經濟能力和誠信狀況的評價。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該支行未及時消除王某信用不良記錄是否侵犯了其名譽權;2、該支行是否需要賠償原告的損失。本案劉某利用大堂經理身份,騙取王某的信用卡和密碼進行套現,沒有將款項及時歸還。該支行明知這一情況,沒有積極採取措施為王某消除信用不良記錄,導致王某的社會評價降低,致使王某無法貸款,增加了其從事商業活動的資本。該支行的不作為行為主觀上存在過錯,其行為與對王某造成的損害存在直接因果關係,侵犯了王某的名譽權。故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王某的訴請。[(2016)湘13民終93號]

附送案例:

鄧某於2015年3月收到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郵寄的信用卡催款通知單,因原告從未申請和使用過卡號為X的信用卡,鄧某於是報警。後該分行將鄧某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致鄧某有不良徵信記錄,致使鄧某無法辦理銀行貸款,並推遲婚約。鄧某曾找到信用卡風險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張某,張某回覆稱“其內部鑑定結果為鄧某簽字與當時辦理時的簽字有出入,不能確定是本人,但沒法處理。”後鄧某提訴,提交的證據包括:個人信用報告,信用卡對帳單、個人徵信異議申請表、虛假申請或未收到卡聲明、個人信用報告異議申請、親筆簽名樣本、報案證明及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要求該分行向有關機構撤銷鄧某的信用不良記錄,賠償鄧某精神損害撫慰金。個人後此案經調解結案,鄧某也比較滿意。[(2018)京0102民初33214號]

法律作靠山: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 【名譽權】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二十條 【侵害人格權的民事責任】公民的姓名權、 肖像權、 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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