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文不平等條約,公司法務該“背鍋”嗎?

  • 背景
  • 近日,在網絡作家群體內頗負盛名的“閱文集團”和作者之間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在網絡上一經爆出,便鬧得沸沸揚揚。騰訊作為BAT互聯網三巨頭的超級公司,決議將閱文集團納入麾下。


    閱文不平等條約,公司法務該“背鍋”嗎?


    作為中文世界中,較早推進網絡小說等網絡文學創作的起點中文網,正是閱文集團旗下的重要產品。起點中文網和眾多的網絡作家、寫手合作,也同時擁有和較多的經典網絡小說的IP。據媒體報道,騰訊互娛在收購稱後續將啟動“免費閱讀”模式,表面上這個舉措似乎與低成本獲取大量網絡閱讀體驗的網絡小說生態相符,但其與作為知識付費或“激勵模式”之間的戰火,卻燒到了原創作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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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費閱讀”是行業的進步還是倒退?

    關於近日新合同引發的巨大爭議,閱文集團5月3日凌晨發佈回應稱,"這份是閱文於2019年9月推出的合同,並非如外界謠傳所言是在2020年4月28日推出的新合同。"閱文表示,新上任的管理團隊將會與作家們進行廣泛的溝通,對於不合理的條款,會做出相應的修改。閱文強調,必須要鞏固和保持付費模式,並對創新模式進行探索。"全部免費閱讀"是不可能也不現實的說法。對於微信讀書針對閱文版權內容的限時免費,是渠道自身運營不當,同時也是渠道工作的管理失誤,該運營活動已下線。

    在“知識付費”大行其道的年代,推行免費閱讀,似乎與很多互聯網閱讀或聽書類的產品背道而馳,但究其根本,還是網絡小說行業的“瓦房店化”特殊現象造成的結果。如果說大師講課、教授說書、精品課程等內容對於在校大學生、初入行業的白領尚有一絲價值,因此可以吸引部分具有購買能力的客戶進行付費的話。網絡小說行業則存在明顯的大量供應文字,但基本屬於低質競爭、盜版猖獗、讀者基本不具備或者很少願意直接付費能力的情況。

    其最終結果,只能是作者和行業通過兩個渠道獲取利潤:一是大量盜取他人的知產,二是通過小說網站或後續改編影視作品,再通過在網站和影視作品中植入或者前置性的廣告消費變現。其博弈的結果,很可能是整個網絡文學行業的日趨低質但大量的競爭下,作家的身份日趨貶值,作者的權利日趨萎縮,而有價值的文學作品逐漸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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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合同的“不平等條約”式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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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最新版作品開發協議(以下簡稱《新合同》)中,閱文集團在第11條第1款中,《新合同》要求:甲方與聘請的作者即“寫手”不是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僱傭關係,甲方並沒有義務給寫手提供補貼、社會保險等內容。考慮到不少寫手本身是存在本身的工作,而在網絡上進行的網文寫作往往作為兼職等,這一條內容似乎尚在可以理解的範圍之內。

    然而更為過分的在於知識產權的約定和著作權的各項權益的分配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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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合同》的第5條第6款進而約定,作者不僅要積極維護甲方的形象、配合宣傳等,還要無條件授予甲方使用作者的姓名、筆名、肖像、作品的角色、劇情等。如果說作品相關的內容還可以以雙方合作開發IP(即知識產權)而共有相關內容的開發權利的話,要求作者分享自己的姓名、肖像權等人身性的權益,則是一場“將擴權進行到底” 的爭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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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作者(乙方)的相關條款表述中,閱文集團的《新合同》更是露出了本來面目。閱文集團要求:作者無條件將所有版權(注:著作權法上,版權與著作權是同義詞)交給甲方,且甲方運營版權無需乙方同意,且不予分配收益"。其約定相當於,作者本身完全不享有著作權,而閱文集團則享有作品完全的著作權。

    更有甚者,乙方權利義務中還包含著:乙方必須認可"甲方有權運營乙方所有社交賬號";"乙方簽約時,必須向甲方提供大綱、預期完本字數以及完本時間";"甲方擁有乙方完本一年內發佈的作品,以及一年後發佈第一部作品優先權"。不少網友將閱文的這份新合同當作"奴隸合同"。然而,作者的姓名、署名、修改權乃至社交賬號的權利能夠全部交給甲方嗎?全部版權的轉讓又意味著什麼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作品的著作權屬於“作者”,作者就是創作作品的公民。在網絡文學、網絡小說的範圍內,不論屬的是本名還是筆名,顯然,小說的作者就是作家本人。而相關的著作權全部屬於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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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平等條約有效嗎?

    很多人基於《合同法》第54條規定,認為這樣的不平等條約都是無效的,但實際上,54條只是規定了”權利義務不對等的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可撤銷的合同是什麼意思呢?就是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撤銷,但並非自始無效,更不是不用執行的意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換言之,即便籤訂了所謂”不平等條約“,這個《新合同》也不是一開始就自然被認定無效,而是需要經過複雜的司法認定程序才能夠判斷。一般而言,公司一方有著強大的法務和律師團隊保駕護航,且司法機關一般不會干預合同主體的意思自治,以尊重合同內容為主流,因此訴訟其最終結果公司未必會輸。退一萬步講,即便閱文輸掉官司,也僅僅是這一條無效而已,不是說整個合同都無效,更不是不用執行其他條款。很有可能最終結果上,仍然是公司佔據上風。

    這也就難怪,公司法務競相利用優勢地位制定和執行”不平等條約“了。


    • 充分利用市場談判的優勢地位,能多狠就多狠,法務錯了嗎?

    在本次閱文集團新合同事件中,最飽受他人詬病的,似乎是閱文集團的法務。許多人指責閱文的律師違背起碼的公平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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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微博上某位博主就認為:“閱文合同那個事兒,我必須坦率地指出,我覺得主要怪法務。很多公司的法務基本上目的只有一個:確保自己立於絕對不敗之地,風險一點都不能擔,怎麼徹底滅掉風險怎麼來——這就是法務的KPI。至於業務會不會因此被破碎,對方感受如何,關法務屁事!工作這些年,我實在聽說過一些法務以一己之力幹掉合作項目的偉績。”該博主認為,閱文集團的法務只是把“我要讓你承擔風險”用毋庸置疑的文字寫出來。

    換言之,為了維護並擴大公司的利益,法務把一切能利用上的文字、手段和條文都用上,全然不顧《民法總則》5-6條的基本精神(即自願原則和公平原則)。雖然合同法54條明確規定:合同顯失公平的,可以撤銷。但面對消費者或者供應商等弱勢談判地位者,公司法務則普遍採取無所不用其極的手段,來維護自己所在公司的利益才是常態。


    閱文不平等條約,公司法務該“背鍋”嗎?


    正如孟德鳩斯在《論法的精神》中指出“任何有權力的人,都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邊界的地方為止。”許多人認為,孟德斯鳩的這句話專為政府和公權力機構而言,但實際上這句話道出的是普遍的人性。當現實交易中,雙方的交易籌碼,談判地位不平等時,”把權力用到極致邊界“的思維就會輕易的佔據優勢一方的業務員和法務工作者。


    • 沒有人格的平等,就沒有現代法治契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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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地王—約翰


    現代憲政的鼻祖Magna Carta大憲章在泰晤士河畔的蘭尼米德草坪起草之時,1215年英王約翰正處於權力的飄搖不定的時刻,他指望著封臣向他納稅並提供兵源,如果得不到支持的話,恐怕英王離下臺也就不遠了。最終在封建領主、貴族們的壓力下,他最終同意簽署了該憲章。承認教會自由、改革法律和司法、限制皇家官吏行動的權力等條款。試想,如果英王當時手握全部的兵權、財權,無人敢與之抗衡的話,國王會同意簽署《大憲章》嗎?

    現代法治、契約精神的背後,是雙方的人格和地位的平等。除了最高存在之外的一切主體,都需遵守契約,是因為除了條文明確約定了權利和義務的形式上的要求之外,更重要的是契約雙方的權力和地位能夠互相匹敵,抗衡。如果一方不信守契約,或者簽訂不平等條款,則另一方有權利,同時有能力另尋救濟甚至展開反擊。反過來,即便有了所謂”律師和法務“等現代法律人群體,而雙方的談判地位平等和內心對規則的尊重沒有建立,即便再完善的法律條款也將是一紙空文。


    作者:


    史宸閣 資深法律人/法律學者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北大法寶特約法學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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