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律师实务之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内部承包

《合同法》52条是对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定,当然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除了该条规定外,法律上也存在其他更加细致的解释。

实务中,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均是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形式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全部工程自己不做全部给别人做)

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单位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许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 分包的。(经过发包人允许,可以将除了主体结构的部分施工分包给其他有资质的单位,不允许分包人再分包)

内部承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但并未退出承包关系,其作为对自己承包的建设工程承担全面的责任的当事人仍肩负组织施工、技术资料、质量管理、协调施工单位与发包人关系等职责。(工程给别人做,自己肩负起管理、提供资料等责任)

实践中,常常出现当事人无法辨别是非法转包还是内部承包而无法判定分包合同的效力。

案例:98年洛阳理工大学与河南六建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洛阳理工将其成教楼、住宅楼发包给六建公司。六建公司为组织施工,次日将上述工程分包给鑫龙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分包合同,该分包合同除了鑫龙公司执行理工与六建公司合同中的义务外,对鑫龙公司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在分包合同中,六建公司以施工管理者的身份承担管理义务。

针对上述案例六建公司与鑫龙公司所签订的分包合同的效力问题,鑫龙公司主张是内部承包合同,理工认为是非法转包合同。而区分内部承包合同与非法转包合同的关键是总承包是否给予内部承包人以资金、技术、质量等方面的支持。因此根据法院判定,六建公司对该工程仍肩负组织施工、技术资料、质量管理、协调施工单位与理工的关系。可以判定本案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合同有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