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屍是否構成強姦罪?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對於“暴力、脅迫”的界定不難,但“其他手段”卻一直是司法實踐的難題,尤其是“灌醉”“迷醉”後的不知反抗之行為類型。

當下,年輕人夜店娛樂節目甚多美女醉酒隨處可見,導致“撿屍”隊伍日益壯大。所謂撿屍就是每天晚上有一些人在酒吧裡面或者酒吧附近蹲守,撿拾醉得不省人事的、半醉半醒的女生開房,並與其發生性關係,用行話說就是“撿屍”。撿屍的類型分為“撿全屍”和“撿半屍”,所謂全屍就是醉到不省人事的女生,所謂“半屍”就是約7分罪。

下面我們對撿屍行為進行性質界定:是否構成《刑法》中關於強姦罪的“以其他手段”迫使婦女與其發生性關係。要判斷其他手段,首先要看“暴力、脅迫”對於婦女的強制程度,要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然後達成與被害人實施行為的目的。婦女被灌醉或者自醉,認識能力,反抗能力極具下降,可從大部分實踐中得到撿屍的屍就是達到了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

撿屍是否構成強姦罪?


目前,國內通說為:趁婦女酒醉、昏迷的狀態而發生性關係的,構成《刑法》236條中的“其他手段”,當然構成強姦罪,而司法實踐中將此類型為定罪提供了理論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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