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殺流浪貓,可恨!法律無能為力,無奈

4月15日,山東理工大學就範某慶虐貓事件作出公告,退學!

虐殺流浪貓,可恨!法律無能為力,無奈

4月8日,網友@霸氣舊菜菜在微博爆料“山東理工大學大四學生範某慶虐貓”,稱在小貓尚存活的狀態下,用剝皮、掏腸、挖眼、拔舌、火燒等殘忍手段虐殺了至少80只流浪貓,並拍攝視頻通過微博、QQ等社交平臺傳播並販賣。

虐殺流浪貓,可恨!法律無能為力,無奈
虐殺流浪貓,可恨!法律無能為力,無奈

多數網友表示支持學校處理結果。

部分網友認為處罰太輕,退學並不能解決範某慶心理的扭曲、精神的病態。

虐貓犯法嗎?

不犯法。

流浪貓是無主物,不屬於任何人所有,虐貓當然不侵權。中國未曾制定動物福利相關法律,只有一部《野生動物保護法》不涉及小動物保護。因此,我們只能從道德層面譴責虐貓者,處罰虐貓行為於法無據。

通過互聯網上傳、傳播虐貓視頻違法。

《網絡安全法》第12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利用網絡傳播暴力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

第70條 發佈或者傳輸本法第12條第2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6條,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含有下列內容的違法信息:(九)散佈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從網絡信息管理法律角度看,範某慶發佈血腥暴力虐貓視頻最多封號,不能給他造成實質處罰。“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過於模糊,不知對應哪些具體法條。

網友疾呼:快去請萬能的“尋釁滋事”大神!

如果用《治安管理法法》第26條的“其他尋釁滋事行為”兜底處理,給人一種為罰而罰“莫須有”的感覺,合法性站不住腳。

網友:行政處罰不好使,那就直接上刑法。尋釁滋事罪中“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絕對管得著!

還是不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3年《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網絡空間屬於公共空間,網絡秩序也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道理雖然說得通,可是考慮虐貓的情節輕重及社會危害性,殺雞用牛刀並不合適。搜索新聞也未見因網絡傳播虐貓視頻而按尋釁滋事罪辦理的案例。

結論如是,我國現行法律對虐殺流浪貓狗者鞭長莫及。虐貓終歸於人的問題,心理輔導矯正施虐者人格必不可少,健全流浪動物收容管理機制,以及剷除虐殺動物定製販賣產業鏈方為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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