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到期工程款债权被执行,实际施工人可提出执行异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第30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对案涉到期工程款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外人以其系实际施工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因此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对案外人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1)案外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相关解释中实际施工人身份;

(2)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能够支持其所主张的债权数额,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以及承包人欠付其工程款数额等;

(3)案外人主张的工程价款数额覆盖案涉债权的,对其超过案涉债权部分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相关解释中实际施工人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规定了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实际施工人,此即挂靠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了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中的实际施工人。亦即,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中都会存在实际施工人,如果承包人到期工程款债权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际施工人可准备能够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承包人欠付其工程款数额等证据,提出执行异议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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