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推拿店反被女老闆“拿下”囚禁一週,天天被強暴

染上賭癮的宋高身無分文,為了籌措賭資,他準備了水果刀一把準備搶劫路邊一家推拿店,他觀察了兩天,這店裡只有老闆娘一人而且地處偏僻平時沒有人來往,事前他還專門準備了頭套,按照自己預想的衝進店內惡狠狠的要老闆娘拿出財物,沒想到老闆娘毫不驚慌,從櫃檯下抽出了一把1米多長的西瓜刀,對宋高說:“你說什麼?站那別動!”瞬間宋高被嚇住了,隨後便被老闆娘用繩子捆綁起來,宋高心想完了她要送我派出所了,可沒料到的是等待他的是比去派出所更“可怕”的事情,隨後的一週內,老闆娘把宋高關在店後的倉庫內,每天喂宋高“男性壯陽藥”然後就強暴他,連續一週每天如此,宋高絕望的求老闆娘快把自己送派出所,老闆娘不屑的表示,自己單身30多年了,就指望他“過過癮了”,“想跑,沒門!”。

事情在第二週一來的轉機,隔壁裝修房子挖掘機拆房的時候一下撞倒了倉庫的一個角落,施工人員前來查看發現被囚禁的宋高,這才讓宋高逃出生天,事後宋高表示“她想榨乾我,一個200多斤的女人不停地要,我感覺我被壓出油來了”,宋高非常後悔自己當初的決定表示以後一定改過自新,然而等待他和老闆娘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以上案例摘自網易自媒體平臺】

狗血的劇情不多做評論,筆者從刑法理論層面分別分析宋某和女老闆的行為分別觸犯哪些罪名?

1、 宋某客觀上攜帶水果刀進入店內索要財物,主觀上有搶劫的故意,宋某構成搶劫罪。宋某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取得財物,搶劫未遂。宋某進入推拿店能認定為入戶搶劫嗎?我國刑法對“戶”的說明過於簡單,以至於實踐中對入戶盜竊和入戶搶劫難以認定。筆者以為,對刑法意義中的“戶”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戶”必須是相對獨立的私人生活住宅,與外界隔離,能排除他人隨意進出的場所。二是必須有人在使用。反觀本案,若女老闆在非營業時間居住在推拿店,宋高搶劫的時間在營業時間之外,宋某的行為成立入戶搶劫。否則只能認定為一般搶劫。

2、 案例敘述女老闆有四個違法行為。分別是私藏管制刀具、囚禁宋某、喂壯陽藥、強制與宋某發生性行為。

首先,根據《管制刀具認定標準》的相關規定,1米多長的西瓜刀屬於管制類刀具,刑法不規制私藏管制刀具的行為,即不構成犯罪,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將予以拘留、罰款等治安處罰。

其次,女老闆通過捆綁、關押剝奪宋某人身自由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再次,女老闆強行喂壯陽藥與強姦是手段與目的行為,未造成宋某身體傷害,喂壯陽藥的行為本身不構成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知,強姦罪保護的是女性的性權利,故女老闆與宋某強行發生性行為不構成強姦罪。刑法修正案九將猥褻罪的定義由“婦女”擴大為“他人”,促進了男女平等,女老闆強姦宋某的行為構成猥褻罪。

綜上,宋某構成搶劫罪(未遂),女老闆構成非法拘禁罪和猥褻罪,數罪併罰。

思考?強行與變性人(男變女)發生性行為構成強姦罪嗎?婚內強行發生性行為構成強姦罪嗎?

搶劫推拿店反被女老闆“拿下”囚禁一週,天天被強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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