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崗位人員調任法院任職是否合適?

行政機關崗位人員調任法官領導崗位,比如從某縣的委辦局領導調任為法院院長,是否合適?個人認為,不合適。現實中,這種調任情況不少。

首先,感覺非常不專業。根據我國的《法官法》規定,法官實行單獨職務序列管理,法官等級分為十二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大法官。初任法官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若從行政機關崗位調任到法院院長崗位,一個沒有法律職業資格證的人變成了法院的最高長官。這不是外行指揮內行,非專業人員指揮專業人員嗎?

按照這種用人的邏輯,學校的校長可以不需要教師資格證。一個連教師資格證都沒有的人,怎麼能管理好學校,怎麼能成為教育專家嗎?豈不是貽誤教育,坑害下一代?

在法院,有一個特殊的機構——審判委員會,這是法院決定案件處理的最高審判組織,審判委員會由院長,常務副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在這個處理疑難重大案件的機構中,法院院長是當然成員。一個連法律職業資格證都沒有的人,怎麼讓專業法官信服,怎麼能指導判案?

提拔幹部,基本條件是要德才兼備。鎮長提拔為法院院長,應當具備的才,是法律之才,專業能力要出眾。

其次,從行政級別上來說,這種調動不是同級別的調動。一個縣委辦局的領導,行政級別屬於正科級。各級檢察院、法院比同級行政區劃單位低半級,並由同級人大任命,縣法院院長是副縣級,也就是副處級。一個正科級幹部直接調任副處級幹部崗位,這種調動在組織上也是不多見的吧。

在《法官法》頒佈之前,這種調動沒有什麼奇怪,因為那時法官隊伍人才匱乏。但今天法院越來越強調專業化,逐步提升法官隊伍的專業素養,這是一種趨勢,如果仍然將非專業人才調任到法院任職,顯然不合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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