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樹法院當庭宣判兩起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案件

4月29日,榆樹市人民法院對兩起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案件進行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倪某某犯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榆樹法院當庭宣判兩起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案件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家院子裡設置捕網,捕鳥後放至家中鳥籠飼養,並捕獲鷹一隻,後送給他人飼養致死。經鑑定,李某某所捕鷹為紅隼。2019年6月,被告人倪某某在自家院子內,明知自家房簷下的雛鷹為野生動物,仍將其中四隻抓捕。經鑑定,四隻雛鷹均為紅隼。紅隼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列入《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

榆樹法院當庭宣判兩起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案件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倪某某非法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其行為構成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被告人李某某、倪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綜合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和認罪悔罪態度,榆樹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臺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再次明確,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切不可因一己私慾隨意捕獵,做到不食用、不買賣,欲飼養寵物前一定要了解自己選定的目標,必要時還可以向林業部門或動物保護機構等專業人士諮詢,切莫糊里糊塗觸犯法律。

吉林日報全媒體 記者:趙夢卓 編輯:趙樹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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